社会工作师辅助审理解决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刘某、陈某系夫妻,有一子刘小某。2014年5月刘某突发脑出血昏迷,被送入医院抢救,其后多次住院治疗,花费近30万元的医药费,而绝大部分都由其父母垫付。其妻子陈某领取了刘某的工资等收入,但除了支付入院当天的抢救费用和住院费,未支付任何其他医疗费用,未探望照顾刘某。于是,刘某起诉至法院,主张陈某有遗弃行为,要求与陈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偿还共同债务,要求婚生子由自己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婚后在刘某突发重病昏迷丧失行为能力期间,陈某只交纳了当天的抢救费用和住院费,在近半年多的治疗期间未探望照顾。需要高额医疗费时陈某未出资,由刘某父母承担,而刘某工资收入及房屋出租收益均由陈某领取支配,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刘某要求离婚,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双方之子刘小某年满十周岁,法院询问其本人意愿,其表示如父母离婚愿随母亲陈某共同生活,故刘小某由陈某抚养。判决还就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和承担。为疏解双方心结,帮助当事人进一步修复关系,法院特采用了由社会工作师辅助家事审判的方式。庭审结束后,在法院组织下,由社会工作师与双方进行了有益的沟通与交流。此外,考虑到刘小某与其母陈某共同生活之现状,以及离婚诉讼之际双方就刘小某今后的探视问题在本案中尚未能达成一致的协商意见,为照顾老人与双方同刘小某的情感需求,法院特组织刘某及其父母在法庭之外对刘小某进行了探视。
典型意义
本案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开创了三个“首例”——系北京法院首例由社会工作师参与辅助审理离婚类家事案件,首例由社工师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进行心理疏导,首例由法院组织进行隔代探视。与以往审理离婚案件多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审理这样相对封闭的工作模式不同的是,本案有社会工作师这一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进来,以社会力量辅助离婚案件审理,从以往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的审理较为注重是否应当离婚及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直接深入到当事人双方甚至近亲属的实质诉求层面,有效帮助了解双方当事人甚至老人、孩子的心理、情感需求,保障了家事审判从其实际需要出发解决问题。特别是本案中一方当事人曾身患重病而致生命垂危,父母年迈,孩子方满十岁,双方又有矛盾隔阂,通过组织社工师在开庭后与上述诉讼参与人进行有效沟通,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从而配合法官与当事人深入地交流,不仅对年迈的老人及未成年子女可能因男女双方离婚而受到的负面影响大大稀释,更是对离婚案件双方关系促进的有利尝试,为其此后就孩子的进一步并在此基础上调和矛盾,化解怨怼提供可能。本案从家事案件审判方式上作了创新探索与尝试,在审理工作基本程序之外,借助社会力量的参与,直接回应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和情感需要,真诚沟通,实际作为,取得良好效果。案件审结后,当事人服判并送来锦旗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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