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诉讼中,追加的受益人或受让人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因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涉及受益人或受让人的相关权利,而受益人或受让人已享有诉讼标的而无需再行请求,故在撤销权诉讼中,法院应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并询问其是否于案件中就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请求,以此决定其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一人。若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可依职权将受益人或受让人追加为案件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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