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针对查封房产的买受人“善意”审查应严格遵循法定要件完备主义
    日期:2016-11-20 点击:137次

    针对查封房产的买受人“善意”审查应严格遵循法定要件完备主义“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 赠与非亲生子的财产能否予以撤销
    日期:2016-11-20 点击:168次

    赠与非亲生子的财产能否予以撤销婚姻家庭关系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法范畴。其涉及的财产关系也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约定的处置是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建立的财产关系,虽具有一定身份因素,但仍属于民事(财产)权利义务的范畴,理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典型问题探析
    日期:2016-11-20 点击:156次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典型问题探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 关于基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不动产物权在未经登记下的司法保护
    日期:2016-11-11 点击:163次

    关于基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不动产物权在未经登记下的司法保护夫妻之间关于不动产物权的约定,无须另行经过法定登记手续,一旦约定生效,即在二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基于夫妻财产约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即使未经法定登记手续,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亦具有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 关于房地产开发商应对按揭断供新型诉讼探讨
    日期:2016-11-09 点击:186次

    关于房地产开发商应对按揭断供新型诉讼探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是当前房地产销售市场的主流,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交纳首付房款的凭证后,持贷款银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件与开发商和贷款银行签订《个人购房贷款抵押担保合同》。按揭贷款最大的特点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 对遗嘱性质认定的判决说理评析
    日期:2016-11-06 点击:133次

    对遗嘱性质认定的判决说理评析继承法第一条规定:继承法是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继承法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财产法关系予以规范、调整

  • 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日期:2016-11-06 点击:116次

    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婚姻家庭案件8大疑难问题审判实务
    日期:2016-11-06 点击:225次

    婚姻家庭案件8大疑难问题审判实务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法院应认定无效;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无履行可能或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疑难问题的解读与思考
    日期:2016-10-24 点击:294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疑难问题的解读与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多采用“委托书”或者“委托函”的方式委托鉴定。

  • 父母出资买房给儿女,有权要回房款吗
    日期:2016-10-08 点击:140次

    父母出资买房给儿女,有权要回房款吗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