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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最高院公报案例: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何作为定案依据
    日期:2017-10-24 点击:278次

    最高院公报案例: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何作为定案依据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双方当事人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如何计算未作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是否允许其再申请再审
    日期:2017-10-24 点击:139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是否允许其再申请再审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

  • 最高法:2017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认定标准——赌博、高利贷算不算
    日期:2017-10-24 点击:147次

    最高法:2017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认定标准——赌博、高利贷算不算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2017公积金提取真相是什么
    日期:2017-10-24 点击:234次

    2017公积金提取真相是什么凭发票、产权证才能申请提取许多购房者都认为既然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购房福利,那肯定可以用来付首付了。其实,这大错特错!公积金不能直接提取出来付首付,只有购房者贷款买房后,提供相关发票、产权证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

  • 如何看待执行中协议的违约金条款
    日期:2017-10-23 点击:111次

    如何看待执行中协议的违约金条款因进行旧城改造,某地政府下属事业单位与被拆迁人李氏父子签订了类似于拆迁补偿性质的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1)将两间拆迁返购房补偿给李氏父子;(2)在两年内为李氏父子办妥拆迁返购房的过户手续并承担税费;(3)若违约,事业单位需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 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吗
    日期:2017-10-18 点击:160次

    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只要房屋买卖是真实的,办理了预告登记,且符合过户的条件,就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利。

  • 城镇户籍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享有继承权
    日期:2017-10-11 点击:144次

    城镇户籍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享有继承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由城镇户籍人员继承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因此,事实上在集体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得以“继承”

  • 关于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难题的分析、规避、处理
    日期:2017-10-10 点击:205次

    关于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难题的分析、规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最高法.省高院:公有住房(25个)裁判规则
    日期:2017-10-10 点击:874次

    最高法.省高院:公有住房(25个)裁判规则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或称承租权的性质,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议颇多的一个问题。实际上,公房使用权应当界定为物权,确切地说是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既然公房使用权是物权,自然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在原承租人死亡后,所有继承人都有权要求实际取得公房使用权的继承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在房屋遇到征收时,也可以获得与继承份额相当的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在离婚时,也可以比照私有住房的规则进行分割,由实际继续承租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对于强占公房的案件,则无论经过多久,公房使用权人都可基于物上请求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

  • 关于合同条款与合同效力的若干裁判规则
    日期:2017-10-10 点击:109次

    关于合同条款与合同效力的若干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第、第、第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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