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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事故发生超一年 能否主张交强险
    日期:2017-08-27 点击:397次

    事故发生超一年 能否主张交强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所以黄先生主张侵权责任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用假房产证骗银行贷款造成损失,房管局要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17-08-27 点击:259次

    用假房产证骗银行贷款造成损失,房管局要承担什么责任房管局违法出具通知书和登记是行政行为,不能简单依照民事侵权理论做份额分割或补充赔偿。国家赔偿法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本案是担保合同纠纷,只有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情形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前提下,房管局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迁入居住地长居的村民及未申报户口的小孩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款项权
    日期:2017-08-27 点击:206次

    迁入居住地长居的村民及未申报户口的小孩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款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 基于同一事实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能否再次申请司法确认
    日期:2017-08-18 点击:253次

    基于同一事实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能否再次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 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是否以“工伤”为前提
    日期:2017-08-10 点击:167次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是否以“工伤”为前提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认定工伤,这也是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获得赔偿的理论上的依据,从构成工伤的事由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事故伤害劳动者都有权获得工伤待遇,如劳动者某些严重的过失或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是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

  • 员工在公司筹建期间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日期:2017-08-10 点击:246次

    员工在公司筹建期间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工龄认定工作年限不能脱离劳动关系的范畴,即工作年限不能简单的认为就是工作时间的长短,而应把“工作”限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不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不属于这个意义上的“工作”,如家庭保姆的工作。

  • 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但婚后签订合同的房屋产权如何认定
    日期:2017-08-10 点击:272次

    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但婚后签订合同的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分割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论述,该类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不能简单认定为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应从资金来源进行分析,其中婚前购买时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部分应为购房者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定期支付赡养费案件该如何计算申请执行期间
    日期:2017-08-10 点击:165次

    定期支付赡养费案件该如何计算申请执行期间赡养费的案件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没有其程序的特殊性。并且文书判定了支付时间,或分期履行时间,就应该按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办理

  • 关于强拆案中被告适格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
    日期:2017-08-02 点击:179次

    关于强拆案中被告适格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日期:2017-07-07 点击:151次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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