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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夫妻合立遗嘱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可以认定为有效
    日期:2016-05-05 点击:128次

    夫妻合立遗嘱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可以认定为有效我国继承法虽然没有提及合立遗嘱,但也并无明文规定对“遗嘱合立行为”予以禁止。笔者认为,对于合理遗嘱的效力不应当一概否定:首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古老的私法原则,在越来越注重私权保护的当代,法律更应当对公民处分个人权利给予充分的宽容和尊重。合立遗嘱人通过订立合立遗嘱的方式对自己死后各自或共同财产的处分作出共同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

  •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之法律思考
    日期:2016-04-28 点击:129次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之法律思考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还比较有限,民法中多通过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行保护,进而引申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国家机关、金融、电信、医疗等机构在获得个人信息后,将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将被处以刑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得个人信息的,亦将处以刑罚。

  • “小区车位所有权"到底归谁?
    日期:2016-04-17 点击:140次

    “小区车位所有权"到底归谁?依据是《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法院通过调查,判决环保停车场车位归业主共有,依据则是《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最高法:当前商事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意见(公司、证券投资、票据、保险、企业破产)
    日期:2016-04-13 点击:161次

    最高法:当前商事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意见(公司、证券投资、票据、保险、企业破产)新公司法施行后,会出现一批新类型案件。比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对虚假出资时补缴出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对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就转让股权时由谁承担出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因为此时的未缴纳出资为合法而不是非法,所以不能当然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还要特别注意债权人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偿债的问题

  • 最高院:商事审判实践的几点意见
    日期:2016-04-13 点击:101次

    最高院:商事审判实践的几点意见新公司法虽然对股东出资作出灵活规定,但其本身并未免除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法律只是将股东的出资义务由法律强行规定调整为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决定。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数额、时间和方式作出规定后,股东就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股东未依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时,法院仍应当按照新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编者注]中出资义务、责任的规定判令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 夫妻一方赌博的债务,对方是否承担
    日期:2016-04-10 点击:222次

    夫妻一方赌博的债务,对方是否承担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赌债所欠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是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夫妻一方赌博所负的债务,因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所以应该由举债人自己承担,夫妻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 北京高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日期:2016-04-06 点击:203次

    北京高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一并提交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当事人仅提交公证书或执行证书,已经受理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执行实施部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在裁定中载明当事人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撤销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不服异议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问题的认定思路
    日期:2016-03-28 点击:239次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问题的认定思路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为由,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下,绝大部分判决并未先行就保险公司所主张的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讨论,而仅仅是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改变使用性质从事营业运输为由,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16-03-28 点击:246次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解释》第1-4条将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具有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者身份和职务的人员纳入相关犯罪的主体范围。由于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的业务过失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较为明显,逻辑上容易理解,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处罚对象也主要是上述人员。除此之外,《解释》还明确将单位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纳入刑事追究的范围,但实践中对于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的范围界定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明确。

  • 雇主责任险约定按比例赔付是否有效
    日期:2016-03-27 点击:213次

    雇主责任险约定按比例赔付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案中,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项B款,虽然不是规定在免责条款中,但属于比例赔付,故根据司法解释仍应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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