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由于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而无法正常工作,因而丧失其正常工作应得到的收入。误工期间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因工作延误而造成的无法计算的利益损失,如学业受到影响等。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可算的工资福利损失为主,误工时间较长的,可以考虑由此造成的可计算和可证明的损失数额,如年终奖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费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工作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的损失,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1,误工日期的计算。误工费确定前提是医疗时限,其中包括休养时间。一般应以医疗常规为准,对年老体弱的病人可酌情延长。误工日期的计算应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还要结合病人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及法医鉴定等认定,还要注意审查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的真伪,受害人的实际休假与证明决定的休假时间是否一致;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征求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后酌情确认受害人的误工日期。但误工日期的确定,应以减掉病人原有疾病正常治疗的时间为准。要明确划分事故前和事故后的误工的界限;事故前的误工费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事故后的误工费由侵权者支付。
2.误工费的赔偿原则。一般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收入情况,按照其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标准赔偿。受害人有工资固定收入的,按工资收入赔偿,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岗位工资、职位工资、工龄工资、应得的奖金等。对于从事第二职业的受害人误工费的赔偿,受害人是离退休人员的,只赔偿受害人从事第二职业获得的工资收入;受害人不是离退休人员,既要赔偿受害人从事第一职业获得的工资收入,也要赔偿从事第二职业获得的工资收入。受害人从事第二职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的,其误工收入,不予赔偿。受害人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或者其他自由职业者,由于其工资收入,不像有固定职业人员的工资收入那样固定,如果以一时的收入作为赔偿标准,会产生有时受害人损失的多而获得的赔偿少,有时受害人损失的少而赔偿的多的不公平现象,应当以其生产经营的某一段时间内的收入来确定相应的误工收入。没有固定工资或职业但有时有工资或其他收入的,其误工费按近期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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