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即使当事人在第二审后仍然不服,也不得再上诉,而只能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上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直接作出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二审终审制。具体来说,二审终审制就是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就终结的法律制度。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有不同的权限和分工。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做的裁判属于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除此之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做的裁判如果当事人不服,都可以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上诉。但是,这一制度也有例外情况,如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也不能上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裁判。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过审理,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妥当,作出了正确的裁判,就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第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事实认定是清楚的,但是法律适用有错误,即在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纠正原判决的错误,作出改判。
(3)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即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然按一审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也是一审裁判,当事人仍可以上诉。
至于第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作出二审判决、裁定后,这一裁判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
(1)当事人不得再上诉。第二审的裁判送达当事人,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而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依法提出申诉。
(2)不能重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要求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标的、同一事实、同一争议再提起诉讼。
(3)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有给付内容的裁判依法产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无论是我国哪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需要提供法院判决书、身份证等,收费按申请执行标的计算,一般案件强制执行申请时间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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