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终结是指诉讼进行过程中,发生了某种特殊情况以致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继续进行下去不再有意义,因而不得已结束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例如,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情况。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的发生,诉讼程序不可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继续进行下去已没有必要,因此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适用诉讼终结: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程序才能够开始。因此,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而且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诉讼就会因没有人来主张权利而终结。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在诉讼进行中,如果被告死亡,且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原告就不能通过诉讼请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诉讼已失去实际意义,应当终结诉讼。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关系就自行消灭。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就不再有意义,诉讼也因此而终结。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前三者案件都是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与人身有密切联系就意味着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都不能由他人替代,必须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因此,一方当事人死亡,他人也不能代为诉讼,诉讼没有必要再进行下去,应当终结诉讼。而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就消灭了,不需要再进行诉讼。
(5)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时,人民法院应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此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诉讼终结裁定由人民法院作出后的法律后果也应该明确:一是人民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二是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在此需要比较一下诉讼终结与诉讼结束。首先,前者是非正常的结束,且诉讼程序尚未完毕;后者是正常的结束,且诉讼程序已经进行完毕。其次,诉讼终结时法院不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评判,诉讼结束时人民法院必须对此作出评判。最后,诉讼终结只能采用裁定书,诉讼结束可以采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另外,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也不同。前者情形下,诉讼程序不再恢复,永远结束;后者则是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立即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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