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执行工作更透明化,确保执行的公正,使执行更好地被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当事人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参照该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也对执行当事人及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事项做了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正卷里主要文书有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在案件全部审理完毕之后,才可以在有需要的前提下查阅正卷。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想要复印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应当先告知经案卷保管人并取得其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第十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实践中,调查材料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例外的情况是,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不能查阅、复制;如果涉及个人隐私,可以查阅,但必须保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等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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