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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谈基层人民法院在解决农村“三留守人员”问题中的职责定位
    日期:2015-04-24 点击:145次

    谈基层人民法院在解决农村“三留守人员”问题中的职责定位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涉及的地域广阔,涉及要保护权益面较大,想从根本上解决三留守人员的权益,实现其权利的保障,需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有效的防止侵害留守人员权利的发生。

  • 以公开促公正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日期:2015-04-24 点击:156次

    以公开促公正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任何事物只要是在不公开的状态下,就难免引发人的猜想和怀疑。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司法公开呼声,区法院要不断深化对司法公开的理论认识,在司法公开的实践探索中丰富手段,创新举措,通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司法公开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常态化工作,规范有序地向人民群众公开法院的工作环境、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增强社会各界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认知、理解和信任,营造清新和谐的司法氛围。

  • 当前法院传票送达前原告“失联”致使案件产生“四难”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日期:2015-04-24 点击:329次

    当前法院传票送达前原告“失联”致使案件产生“四难”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建议最高法院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明确此类情形的程序适用、公告费用承担等问题,便于下级法院操作执行。同时,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建议由案件受理法院向特定媒体公告,限“失联”原告在一定期限内领取开庭传票,如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领取的,无须再开庭审理,直接按原告撤诉处理,裁定终止诉讼程序。

  • 完善司法责任制之见
    日期:2015-04-24 点击:209次

    完善司法责任制之见完善司法责任制,要树立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责任感是工作态度,是一种品质,更是一种追求。责任感来自于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对祖国的热爱,对人民的负责。各级法院的每一位领导干部,必须在思想上强化司法为民的责任意识,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用在抓工作上。

  • 论司法与舆论的关系
    日期:2015-04-23 点击:141次

    论司法与舆论的关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实践中,首先我们要确保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独立真正的远离立法与行政的干涉,才能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从而保持司法的权威,减轻舆论对司法独立不利的一面,保证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扰到最少的地步。其次实现司法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置司法于阳光之下,促进司法公正。三是加大法律宣传,提高民众尤其是媒体的法制意识,扩大司法独立的民意基础。

  • 公民参与网络平台的规范化与合法化应引起重视
    日期:2015-04-23 点击:240次

    公民参与网络平台的规范化与合法化应引起重视对于网络庭审的评价采取中介实名制,即在登录网络平台注册时必须采取实名注册制。网民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直接或间接地表达个人主张,但不得发表造谣、中伤、恶意夸大事实或结果的言论,否则国家司法机关可通过介入实名制网络后台直接对责任人进行跟踪调查,以提高公众的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实现网民从无序化、非理性化参与转变为规范化、理性化的参与。

  • 两审终审制的弊端及改革
    日期:2015-04-21 点击:728次

    两审终审制的弊端及改革两审终审制在我国已经走过四十多个春秋,但对其理由的阐述并未发生新的变化,这一制度对于节省时间和财力,减轻群众讼累等方面确实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是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两审终审制的弊端日益凸现。

  • 我国物权行为体系设计
    日期:2015-04-18 点击:82次

    我国物权行为体系设计物权行为的概念:从我国学者的论述来看,大体上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从物权行为的目的出发界定物权行为;第二,从物权行为的构成角度界定物权行为;第三,从独立性和无因性角度界定物权行为。我认为第二种观点全面地体现了传统物权行为理论,尤其是萨氏物权行为理论,故认为物权行为指由物权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立要式行为。

  •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日期:2015-04-18 点击:292次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所有与案情有关的问题。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6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属于保密特权范围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事项”均可进行调查。开示要求由当事人提出,无需法官的批准,如果原告以笔录证言质问被告,它只需向被告律师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进行笔录证言的时间和地点。

  • 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日期:2015-04-17 点击:109次

    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不可预见并不等于无法想象,只是由于当事人已知或已预见事理范围之外,而忽略、排除在正常经营风险之外。正常经营风险是市场规律作用必然结果,订立合同追求经济利益是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但是当事人也都知道或应当知道市场规律是有正常经营风险的。因此,这种正常经营风险被推定为“甘冒正常经营风险”。一般认为,风险后果超过平均利润率都被视为难以预见的,应该划入情势变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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