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村内垃圾站无故起火 管理者村委会需担责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垃圾站是公共场所,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作为管理者职责范围限于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即村内垃圾的堆放和清理,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赔偿刘某及其所在的公司经济损失二万余元。
关于更正登记的两个问题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关于某县登记机构询问房屋登记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虽然属于投资人所有,但个人独资企业是以组织的形态出现的,还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在企业解散时需要先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是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在处分房产时应按其他组织受理登记申请,毋须投资人的配偶共同申请。
房屋登记疑难案例解析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被预查封的房屋竣工后可以办理初始登记吗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被查封或预查封的房屋,当事人申请因处分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登记机构不能办理。
凭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能办理转移登记吗 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登记机构可以按照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法律文书确定房屋权利的归属。
黎先生在汉没有购房资格,就以朋友的名义买房,办理房贷也是以朋友的名义,月供也是他把钱打到朋友账户名下。按照黎先生的计划,等自己取得购房资格了,就再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然而意外发生了,最近黎先生和这位朋友闹了矛盾,朋友把门换了锁,并称房子是自己的,当初只是借了黎先生的钱买房而已。
配套设施等于公共设施吗配套设施并不等同于公共设施,如果配套设施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就应该归开发商所有。如果业委会认为是归他们所有,那么这一权属开发商在报建或售楼时就应明确约定是归业主所有。
为了北京户口掉入前夫骗局 女子能否夺回房产 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诉争房屋归王某所有,刘某协助王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王某给付刘某房屋折价款46万余元。
百万买别墅未改名 房未到手却被追债解决类似案件的突破口在于“款项交付”一项。如涉及孟先生的案件,其关键人黎某,与金融公司签订的所谓借款合同,没有证据显示黎某有实际收到借款,根据相关规定该借款合同可视为未生效合同,因此孟某并不一定要替孟某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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