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论隐私权
    日期:2015-04-17 点击:111次

    论隐私权对于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义。隐私在现代英语的文义中,有隐居、(不受干扰的)独处、秘密、私下等多种解释。在汉语中,则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事。社会学意义上的隐私一词则体现了一种人类社会一般的公众心理;每一个人都希望在愈来愈复杂的社会网络中为自己保留一块相对平静的、既无损于他人也无害于社会的、独处的环境。对于这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公众心理,我们称之为人类的隐私意识。

  • 浅谈基层人民法院裁判如何兼顾社会效果
    日期:2015-04-09 点击:189次

    浅谈基层人民法院裁判如何兼顾社会效果把以人为本落实到实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只有贯彻以人为本的要求,使基层人民法庭科学发展的力量来源于人民,发展的成果惠及人民,才能使基层法院的各项工作取得质的飞跃,进而使基层法院扮演好自己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角色,推动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全面发展。

  • 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况的调查分析
    日期:2015-04-07 点击:181次

    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况的调查分析以往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不太重视,认为有书面的证人证言就可以了,证人出不出庭无所谓。《证据规则》出台后,一方面有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另一方面法官也逐渐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对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除非证人有法定理由无法出庭,法官对不到庭的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一般是不会采纳的。正是由于法官对证人出庭制度的重视,促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尽可能地让己方的证人出庭作证。

  • 基层法院民事案件送达的现实境遇与对策
    日期:2015-04-03 点击:97次

    基层法院民事案件送达的现实境遇与对策留置送达找不到见证人。按照民诉法规定,留置送达需要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且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实践中被告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工作人员因害怕得罪人等考虑,大都不愿陪同送达人员作为见证人,更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 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日期:2015-04-03 点击:106次

    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反映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真实意图。解释保险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一般情形下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条款反映出来,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条款却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这时就要通过对当事人的意图解释,揭示保险合同条款的真正含义。

  • 论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
    日期:2015-04-03 点击:145次

    论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 自杀情况一般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应该是非故意的这一角度来看,自杀的行为不应当属于人身保险的承保范围,人身保险中的寿命及生命的保险,一般来说,指的是“保险”自然的死亡或者是疾病导致的死亡。

  • 离婚案件中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5-04-02 点击:118次

    离婚案件中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理由是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而且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协议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无过错方能够实现自我保护,同时可以减少离婚时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因而是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农村人口高流动性背景下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02 点击:139次

    农村人口高流动性背景下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一是对因婚外恋同居而产生的离婚案件,加大过错方的赔偿责任,并在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二是借助《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大力宣传正确的婚恋观,引导广大青年培养和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摒弃婚姻中的物质等其他因素,建立牢固的婚姻关系。三是采取抚养费追索联动机制等切实措施加强离婚当事人子女权益的保护。四是在法院内部抽调精专力量,成立专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处理此类案件。

  • 浅析假离婚真逃债现象
    日期:2015-04-02 点击:89次

    浅析假离婚真逃债现象如发现债务人不能履约还债,应当及时诉讼主张债权。如果债权是在债务人及其配偶或前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尽量在起诉时将债务人及其配偶或前配偶共同列为被告,要求确认为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进入执行程序后,对夫妻双方名下财产都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起诉时仅起诉债务人一人,之后又发现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配偶或前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由两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

  • 新民诉法三个诉讼制度的积极意义
    日期:2015-04-02 点击:143次

    新民诉法三个诉讼制度的积极意义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为此,新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首次对公益诉讼给予明确规定。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