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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浅析假离婚真逃债现象
    日期:2015-04-02 点击:92次

    浅析假离婚真逃债现象如发现债务人不能履约还债,应当及时诉讼主张债权。如果债权是在债务人及其配偶或前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尽量在起诉时将债务人及其配偶或前配偶共同列为被告,要求确认为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进入执行程序后,对夫妻双方名下财产都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起诉时仅起诉债务人一人,之后又发现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配偶或前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由两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

  • 新民诉法三个诉讼制度的积极意义
    日期:2015-04-02 点击:146次

    新民诉法三个诉讼制度的积极意义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为此,新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首次对公益诉讼给予明确规定。

  • 当前农村离婚妇女涉及土地纠纷增多现象应引起重视
    日期:2015-04-02 点击:151次

    当前农村离婚妇女涉及土地纠纷增多现象应引起重视一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对自留土地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进行协商处理,并把协商结果告知村委会,村委会按照此协议保留离婚妇女相关的土地权利,直至其获得新分到土地为止。二是建立户口与土地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离婚妇女户口迁出的,户口管理部门要及时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土地管理部门要对其原土地权属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日期:2015-04-02 点击:260次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不情愿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了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做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内容。但为了能“拉”到更多的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 涉及保险公司案件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5-04-02 点击:277次

    涉及保险公司案件存在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这其实包含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就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选择是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范围内还是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二是精神损害赔偿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能否得到赔偿问题。

  • 江苏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研报告
    日期:2015-04-02 点击:118次

    江苏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研报告处理保险纠纷的掣肘因素较多。与普通案件相比,保险纠纷的起因往往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灾难和不幸,案件处理结果与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有的甚至关系到被保险人的生存问题。因此,被保险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情绪激烈,动辄扬言信访上访,给法院的维稳工作造成很大压力。一些法官出于息事宁人的态度,加上对遭遇不幸者的同情,往往对法律原则牺牲较大,进一步导致案件审理尺度的差别。

  • 关于《保险法》实施及保险案例审理中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日期:2015-04-02 点击:247次

    关于《保险法》实施及保险案例审理中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许多保险合同纠纷争执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担,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

  •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日期:2015-04-02 点击:220次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研究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容易将保证保险合同理解为是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础民事合同的从合同。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础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然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基础民事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有一定的牵连性,但其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独立性,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主从关系。所以,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当被保证人逾期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被保险人不能同时要求作为基础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被保证人和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互负连带责任,保险人只能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独立承担保险责任。

  • 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在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日期:2015-03-31 点击:129次

    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在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在法律上厘清基于共同关系产生的当事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与当事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这二者的区别,有助于澄清一些容易混淆的问题,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民法理论上对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存在争议。[6]但是,如果严格地把“共有”的对象限定于“物”,而不是“财产”,那么我们就不能一般性地讨论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而只能讨论,合伙人对处于合伙财产中的物权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 新《物权法》变动的法律实务分析
    日期:2015-03-31 点击:139次

    新《物权法》变动的法律实务分析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应当在能够办理之日起3个月)、异议登记(需要事先保全,时间是15天);更正登记(须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同意,并且有证据如判决证明登记有错误,在赔偿方面应当由登记机关先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赔偿后先追偿);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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