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与舆论的关系
——读“唐慧女儿案”有感
作者:台前县人民法院 任燕
导语
2014年6月12日上午10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一看守所对“唐慧女儿案”两名被告人秦星、周军辉的死刑复核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的死刑未被核准,案件将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理。跌宕八年的“唐慧女儿案”,再次闯入公众视线,也引发了人们对司法与舆论关系的探讨。到底是以舆论监督倒逼司法公正,还是司法被迫迎合媒体审判。
案件回顾
2006年10月,唐慧11岁的女儿乐乐(化名)遭到多人强奸、并被逼卖淫。在为女儿讨还公道的过程中,唐慧认为当地公安部门个别民警在立案和侦查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她强烈请求法院判处伤害她女儿的犯罪嫌疑人死刑,对渎职民警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一定金额的赔偿。
2012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唐慧之女被多人强奸、强迫卖淫一案做出终审裁定:判处两名被告死刑,四名被告无期徒刑,一名被告有期徒刑15年。
因不满永州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处理,2012年8月,曾多次上访的唐慧被以“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的理由送进劳教所。之后,湖南省劳教委对其撤销了劳教决定。被解除劳动教养后,唐慧随即提出申请国家赔偿。
2013年4月30日,被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的唐慧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判决,要求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道歉并赔偿。
2013年7月15日,湖南高院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唐慧胜诉。
舆论与司法的关系
一、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在“唐慧女儿案”中,我们看到了舆论监督的正能量,比如2006年12月30日下午,唐慧向原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刑侦队杨军祥报告,乐乐在柳情缘,并要求其出警,杨军祥拒不解救。到2010年11月,微博上出现名为“永州受害女之母”的人发出的求救信息,声称自己10岁的女儿遭遇强迫卖淫和轮奸。事隔四年之后,大家才知道有这么一件事。之后,“民警帮着嫌犯假立功”、“嫖客无一人被追究刑责”才相继被曝光。这便是实实在在的“民意监督了司法”。
除了“唐慧女儿案”,体现舆论监督司法的典型案例还有“许霆案”和“平顶山天价逃费案”。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利用ATM机故障取走17.5万元人民币,事后与同伴携赃款潜逃。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落网归案,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案发后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2010年7月30日因表现好假释出狱。平顶山天价逃费案:2010年年底,河南农民时建锋被指控伪造军牌骗免368万多元高速通行费,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处其无期徒刑,引发舆论大哗。随后,平顶山中院启动再审程序,河南省高院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这两个案例体现了司法工作和舆论监督之间的良性互动。
2009年12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就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对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司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文明办案方面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在舆论的强大压力及公众的密切关注下,司法机关的每个案件才会更加谨慎。只有实现了案件的公开,才能更好的实现结果的公平、公正。老百姓也才能真正的相信法律的力量,维护法律的权威,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二、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的存在:在这里笔者再引用大家熟悉的一个案例:药家鑫案件。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伤行人张妙,连刺八刀致后者死亡。药家鑫案在案发后接受采访时说的两句话引起了社会舆论的轩然大波:“撞伤不如撞死”和“农村人难缠”。于是,一起交通肇事引发的杀人案,还没经法院审理,舆论就已经喊杀声一片。同时“富二代”、“军二代”、“官二代”等诸多小道消息经媒体扩散,强烈刺激着普通民众的神经,舆论出现一边倒的情形。在当时网络上最受追捧的一种观点就是,“要么药家鑫死,要么中国法律死”。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药家鑫死刑,但网络民意并未停息。5月20日,药家鑫案二审开庭,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抛开个人感情,单单从法律而言,药家鑫的罪行确实非常严重,且手段残忍,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按照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判其死刑符合法律规定。但在一个法治社会里面,舆论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判处一个人死刑,司法是独立的,不能有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的存在。舆论可以对司法公正进行合理的监督,但不能对司法独立进行过分干预。一个公正的判决不是为了迎合民意,而是为了忠于法律。
结语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实践中,首先我们要确保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独立真正的远离立法与行政的干涉,才能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从而保持司法的权威,减轻舆论对司法独立不利的一面,保证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扰到最少的地步。其次实现司法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置司法于阳光之下,促进司法公正。三是加大法律宣传,提高民众尤其是媒体的法制意识,扩大司法独立的民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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