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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谈基层人民法院在解决农村“三留守人员”问题中的职责定位

日期:2015-04-24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谈基层人民法院在解决农村“三留守人员”问题中的职责定位

作者:范县人民法院 杨俊战

农村三留守人员既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保护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稳妥保障留守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留守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有着复杂的原因,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同时要多部门和组织相互配合才能稳妥解决。

一、保障留守人员合法权益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留守老人、儿童和妇女面临的困难: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了人才要素的有序流动,致使留守老人、儿童、妇女留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导致的,留守人员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现有留守人员的权利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留守老人的赡养问题、 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教育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留守人员往往因经济困难且生活在农村,致使对社会快速发展的适应能力较差,对外界社会交往有限,获取社会信息的有限性,从而致使他们自身的发展和提升能力有限。

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涉及的地域广阔,涉及要保护权益面较大,想从根本上解决三留守人员的权益,实现其权利的保障,需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有效的防止侵害留守人员权利的发生。

二、基层法院应立足审判职责,强化社会服务管理创新,服务留守人员。

针对上述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自足审判职责,依法保障留守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强化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帮助留守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让留守人员不在感到“被留守”。

(一)依法行使审判权,通过裁判保护留守人员的权利,扩大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通过每个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的裁判,依法保护特殊人群的权利。依法打击危害“三留守人员”人身财产权益的刑事犯罪,特别是性侵留守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遗弃、虐待留守人员的犯罪。依法审理涉及三留守人员的抢劫、抢夺等暴力型犯罪以及诈骗、盗窃等侵犯财产型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做到依法快审严判,震慑犯罪分子,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

同时坚持优先保护合法权益,在民事案件中,积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从促进家庭和谐,稳妥处理涉及妇女的婚姻家庭案件;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快乐成长的角度,最大限度保护儿童教育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从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和老有所学的角度,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赡养纠纷、财产纠纷、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针对上述案件要及时审结、及时执结。

(二)强化便民措施,创新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提升服务水平。

严格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在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对于符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执行费的缓交、减交、免交,不让有困难的人员,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多举措方便留守人员参与诉讼,减轻留守人员诉讼难的问题,通过巡回办案、上门立案、口头起诉等简便方式参与诉讼。落实三优先的措施,既优先办理立案、优先排期审理、优先执行。创新审判管理,加强涉及留守人员案件的研究、及时把握涉及留守人员案件的动态,提高涉及留守人员案件的审判管理水平,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可以根据案件的动态情况,设立三留守专项案件办理窗口,健全三留守人员案件的审判管理制度。可以根据三留守人员案件的特点,设立新型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及留守妇女、儿童、老人的婚姻家庭、子女抚养、赡养、侵权案件,提高涉及三留守人员案件审理水平和审结质量,加强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能力水平建设。

(三)积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体制,健全相关权利保障机制。

社会管理的创新是化解社会矛盾和提高公共服务的有效金钥匙,必须进行社会管理和服务创新。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政法干警作为社会的服务人员,必须立足工作岗位,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创新。积极组织干警进村矛盾排查、矛盾化解工作,与基层组织建立矛盾化解机制。推进社会法官建设,培养基层自治组织中威望高、懂法律、讲公平的群众担任社会法官,维护留守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巡回办案、送法进乡村活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留守人员法治意识,提高自身维权能力。

(四)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多举措解决三留守问题。

留守人员的权益保障涉及的单位和部门较多,包括教育机构、妇联、残联、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等组织和部门,要妥善处理涉及留守人员因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产生的纠纷,必须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与学校建立信息反馈和问题解决机制,及时处理留守儿童在学习、心理和经济困难等方面问题;与学校建立法治进校园的长期合作机制,深化送法进校园合作机制,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自身权益保护能力。与妇联建立帮教和救助机制,协调留守妇女权益保障机制,留守妇女的创业资助机制、技能培训机制和法治培训机制等机制,从而提高留守妇女的综合素质和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针对留守人员在医疗、残疾、贫困等方面的问题,积极协调民政部门、残联在大病救治、农村低保等方面给给予照顾和倾斜,实现社会救助。

基层人民法院,只有准确定位,才能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大局之中;只有明确群众需要的,才能更好的服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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