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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当前法院传票送达前原告“失联”致使案件产生“四难”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日期:2015-04-24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34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前法院传票送达前原告“失联”致使案件产生“四难”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作者:内黄县人民法院 刘永刚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案件立案后开庭传达送达前,原告“失联”致使案件办理产生“四难”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法律手续送达难。案件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直接导致法院需要多次寻找原告下落,既增加了法院工作量,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也无法向原告送达,有的案件会出现原被告双方同时“失联”现象,致使案件产生送达难。二是公告费用承担难。对于原告在起诉后“失联”,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对原告公告费用的承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担主体,审判人员难以操作。如此时被告也需要公告送达,对被告公告的费用更是无人承担。三是审理工作推进难。案件公告期满后,如原告在开庭时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工作是采取延期审理、中止诉讼或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法律对此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也操作不一。四是诉讼程序终结难。如选择延期审理,原告处于长期“失联”状态,案件仍无法审理;如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对于原告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审判人员无法查明,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理由不充分;如中止诉讼,容易形成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与当前审判管理要求不符。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明确此类情形的处理办法。建议最高法院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明确此类情形的程序适用、公告费用承担等问题,便于下级法院操作执行。同时,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建议由案件受理法院向特定媒体公告,限“失联”原告在一定期限内领取开庭传票,如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领取的,无须再开庭审理,直接按原告撤诉处理,裁定终止诉讼程序。

二是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向群众宣传诉讼程序法律知识,引导群众增强法律程序意识,正确运用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活动,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群众选择正确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诉讼程序释明告知工作。立案时主动向当事人做好诉讼风险、权利义务的告知工作,及时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促使当事人主动配合法院工作。严格规范审判行为,避免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产生不必要的误解疑虑,减少原告故意“失联”现象的发生。同时,建议将原告“失联”案件公告费用列入办案经费支出,减轻审判人员的办案压力,提升法院对此类情形的应对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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