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房地产执行若干问题探析实践中有时会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甚至有的第三人又将该房产转让给他人,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地产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能否对其房地产采取查封,有人认为,物权变动是以登记为其公示方式,原则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第三人尚未取得所有权,此房地产仍属被执行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谈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缺陷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它破坏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腐败行为因其有法律赋予的职权为前提,所以对这种腐败行为明知之而难为之,行为者可以以法律的规定或者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作为充分的理由来回答各种质疑,造成这种腐败具有最常见、最隐蔽、最具破坏力的三大特点。
审判监督案件的基本特点及对策分析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不能满足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由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程序没有完全规范化、统一化,刚性约束较差,致使程序公正、充分陈述、程序法定等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在审查过程中得不到体现,认为法官暗箱操作,使当事人对审查过程和审查结果心存疑虑,不利于法官做服判息诉得工作。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的不规范的现象应引起重视送达人在见不到受送达人的情况下,虽然把法律文书交给本村的村干部,让村干部转交给受送达人,但此种转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转交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81条、82条、83条的规定,转交送达只适用与受送达人属于军人、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等法律规定的特殊身份的情况。
口头裁定不予立案的后续工作应规范到位 人民法院对部分案件口头裁定不予立案是有一定原因和不同情况的。一种情形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可口头裁定不予立案,但应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补救措施,如经当事人进行补救后符合立案条件,应予立案。第二种情形与现在法院系统大力推行的人民调解程序有关。
对小产权房引发相关纠纷增多原因的调查分析一是滥占耕地,致使宝贵的耕地不断减少;二是无序的开发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三是在河滩、河道两侧及引水、排水通道上进行小产权房建设,严重堵塞排水通道,由于建房后排水通道被封闭或被建筑垃圾堵塞,极易使通道产生淤积,又无法清淤,一旦发生洪涝灾害势必会给城镇区域带来不安全隐患。
对美国使用电子监控侦查手段的思考 对于电子监控的刑侦手段,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实践中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获取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和证据等,并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然而,在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电子监控作为一种主要的刑侦手段是必然的趋势。
浅谈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包工头财会手续不规范,账面简单、模糊。很多包工头为农民出身,从本村周围召集老乡外出给自己做工,全凭老乡义气,不签定劳动合同,包工头自己也不聘请专业会计,大多是自己记账,给工人发工资或者工人预支借钱,都没有正规的手续,全部是包工头自己在账本上做一下记录就完事,没有工人的签名或手印,出现纠纷时,很多事实难以说清。
基层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事人对民间调解法律认同程度较低。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官调解带有抵触情绪。当事人认为民间调解法律认可性差,人民调解员缺乏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即使进行调解也要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其他社会调解组织参与人员的权威性得不到有效认可。一部分当时当事人认为案件已经进入法律程序,认为法院判决社会影响大、法律效果强,希望法院宣判结案。
浅谈如何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的指导作用现在法官审理案件,通过诉辩双方的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对证据分析认证后,从不完整的客观事实得了法律事实,根据法律事实,查找法律依据,依法作出判决。这是法官办理案件的正常法律思维和裁判方法。遇到新类型的案件或是疑难案件,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则,只能依据法律原则,或者参照类似的法律规则,从法学理论角度进行分析认证,由于对法律理解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还要上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不行的话,要向上级法院请求,一级级等“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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