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网络平台的规范化与合法化应引起重视
作者: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张丛艳 胡文娟
目前,网民通过网络载体和平台关注法院的司法活动成为一个普遍现象,由于网络具有的匿名性、开放性和互动性等特点,其可以在短时间内汇集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客观上使得人民法院在作出相应裁决前需要充分考虑民意,否则一旦裁决在事实认定或具体量刑上遭到部分网民的质疑,那么对其他网民及公众在短期内可能会产生强大的网络舆情,甚至会产生连锁反映,一个普通的民事或刑事案件或将由此而上升为一个社会公共事件。由此不但会增加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扰乱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秩序,最重要的是会让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质疑,甚而可能波及社会主义的法治根基。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网民的参与形式。对于网络庭审的评价采取中介实名制,即在登录网络平台注册时必须采取实名注册制。网民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直接或间接地表达个人主张,但不得发表造谣、中伤、恶意夸大事实或结果的言论,否则国家司法机关可通过介入实名制网络后台直接对责任人进行跟踪调查,以提高公众的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实现网民从无序化、非理性化参与转变为规范化、理性化的参与。
二是强化网络媒介的职责。对于大多数网民来说,对司法的监督更多的在于对个案的知情权,作为法院应当保证网民了解案件进程所应知悉的有关信息,而网络媒介的职责应该注重对案件事实的报道而不是对案件的定性进行评论,因为案件办理的对与错,相应的监督机构会正确履行职责进行评估,但如果网络毫无限制地介入,势必会导致案件审理的偏颇。
三是成立独立的网络监督机构。机构负责规范网民对法院司法活动的表达与监督,对分散的网络民意进行收集整理,使之成为“规范的共同体”,并使杂乱无序的网络民意在经过规范化管理后,能够在司法裁决中具体体现出来,使公民的表达权、监督权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权在制度化框架内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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