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事故律师网工伤赔偿栏目:工伤赔偿人,工伤赔偿金额,工伤赔偿原则,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义务人,工伤赔偿权利人,工伤赔偿主体,工伤赔偿机关,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探讨,发生工伤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非法用工单位如何支付工伤赔偿,工伤待遇赔偿计算,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工伤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工伤私了协议无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交通费等相关费用赔偿标准,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等赔偿标准及赔偿金额。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未死亡赔偿项目交通食宿费 受害人原则上应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一般不发生该项交通食宿费用,但在有些情况下限于上述医疗机构的治疗技术和水平,而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这样就必然形成一定的交通费用和额外的食宿费用,该项费用与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赔偿。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未死亡赔偿项目之医疗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时效问题 职工因工负伤后,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涂某因工受伤后于2002年自愿与上诉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对涂某的伤残等级均不明确,2007年9月,涂某之伤经鉴定确认为五级,此时涂某才知晓自己的伤残程度,故涂某有权要求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认定涂某有权享受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并无不当,其时效并未超过。关于计算标准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供涂某2002年的月工资表,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不属新证据范围,对方又拒绝质证,对此证据本院不能采信。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四级伤残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景某在2003年8月1日上班时因搭乘别人摩托车回公司领取发票本,途中发生事故,致其:(1)脑挫裂伤;(2)颅底骨折;(3)气颅;(4)蛛网膜出血;(5)头外伤;(6)视神经损伤;构成工伤,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四级伤残。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困难救济款与工伤赔偿款认定 签订的协议中约定2万元为王某家属困难救济款,而并非工伤赔偿款,故对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建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称就王某工伤赔偿一事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李甲、李乙、高某不守约定,是重复诉讼,并请求判令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建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不应赔偿李甲、李乙、高某113822.30元的诉由,该院不予支持。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供养双亲抚恤金协议及补充协议纠纷 桐柏水泥公司与罗某、徐某在罗刚工亡后,就供养双亲抚恤金一事已达成了协议及补充协议,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实际履行,均为有效合同。桐柏水泥公司已按有关规定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向罗某、徐某支付抚恤金4.86万元,已提前支付了2007年、2008年的抚恤金。故罗某、徐某要求桐柏水泥公司支付2007年、2008年1.2万元亲属抚恤金的诉请,缺乏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待桐柏水泥公司已支付的的抚恤金扣除相应年限后,再另行支付下余年份的供养双亲抚恤金。桐柏水泥公司辩称抚恤金已超额支付,不应另行支付的理由,有相关领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纳。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之追加被告赔偿协议效力确认纠纷 本院认为,禹州市颍东源织物厂作为甲方与被告刘某、苏某、连某、孙某某作为乙方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中所确定的赔偿数额15万元,虽然未经原告方签名同意,但是原告随后同意该赔偿数额的意思表示真实,故该赔偿部分为有效条款。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伤残护理费及伤残津贴等赔偿问题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杨某因工致残,可依法获得治疗并享受相关工伤待遇。杨某构成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且医疗机构已证实其需长期住院治疗,因此加强营养是必要的,住院期间也需他人护理。虽然22.5元/天的伙食补助费较高,但确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标准,同时,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衡中法民一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也认定杨某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住院护理费系必要的费用,并确定了22.5元/天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公司未依法缴纳相应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期间医疗费 李某某的伤残属于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如某公司未向李某某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故如某公司应当向李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期间医疗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某公司还应当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某在上诉人处工作时发生烫伤,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确认了伤残等级为九级。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工伤认定的异议,已经行政判决予以驳回。而上诉人对于本案的上诉理由仍系针对工伤认定而非工伤损害赔偿,因此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案不予审理。原审法院基于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作出的判决,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薛某在海威彩印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事实已被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认定,并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为伤残7级,薛某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双方于2010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一审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度即2009年度胶南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薛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当,海威彩印公司应依法予以支付。海威彩印公司主张以薛某2005年受伤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减轻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主体认定 被告高某是工程承包人,招收原告朱某在该工程工作后,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告高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和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被告高某疏于管理,以致使原告朱某发生安全事故,被告高某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广宇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高某,且其给高某所提供的机械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本人在施工中有任何过错行为,应当与雇主高某承担连赔偿责任。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劳动能力功能障碍鉴定纠纷 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被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已经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且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故本院对被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四级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七级且要求对被告劳动能力重新予以鉴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采纳。
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死亡 单位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范如作为被告菜园看管员,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现范如在上班期间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作为范如亲属以雇员受损为由起诉被告不妥,本案应按照工伤案由处理,即原告应先申请工伤鉴定,若对工伤裁决不服,再提起诉讼。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职工工伤进行工伤医疗时,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康复性治疗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然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康复性治疗费用是有条件的,参保的工伤职工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到定点医院接受救治,才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除此之外,还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否则也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高压作业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高压电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对诉讼重大举证责任也有重要的影响。在诉讼中,受害人应证明因高压电作业而受到损害的事实,加害人从事了高压电作业行为的事实以及其受到损害的事实与加害人所从事的高压电作业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如果能够证明触电事故是由于受害人故意,如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或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以及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事实造成的,则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的侵权责任。
未做职业病检查,发病后如何索赔 职业病在我国法律上的解释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本案中,张惠芳所在的最后用人单位顺发鞋业上岗前没有为张惠芳做过任何职业健康检查,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惠芳的职业病产生于之前的用人单位,且其生产车间内的空气中苯浓度过高。在这种情形下,张惠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最后的用人单位顺发鞋业承担。
工作应酬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如何索赔 在本案中,周某陪同客人吃饭是在工作时间内接受领导的安排而为的行为,可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在这种情况下,周某突发脑出血7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突发性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因此,周某系工伤,该国企应该对周某作出工伤认定。
未上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后如何向单位索赔 如果有企业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一旦职工由于公务原因受伤,就应当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综上可知,锅炉厂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厂方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那么在王某因公受伤致残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由于其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因此只能锅炉厂自己承担这笔开支。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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