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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如何划定,尽管高利贷和非法放贷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但这两种行为还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即属于民法规制的范畴,在立法、司法部门未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当事人的自认,应当如何处理,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自认应当审慎认定。为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的诉讼自认,法官可以依职权从借贷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用途、支付方式以及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实力、本息偿还情况等方面严格审查借款的真实性。
民间借贷债务人将非合同之债转移给第三人的,是否有效,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应依照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思路,对非合同之债是否有效作出判断。对于私权利,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自由行使权利,故受法律保护的非合同之债的转让可以类推适用合同之债的转让的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债权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对方承担债务的,是否表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
民间借贷案件中既有第三人加入又有其他担保人的,担保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间借贷债务加入中债务承担人能否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主张抗辩权
民间借贷中,第三人符合债务加入但未约定责任类型的,第三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
恋爱时男女双方之间的大额转账,可以认定为是借款吗由于转账往来发生期间系双方特殊关系存续期间,经济上密切往来符合常理,转账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经济往来基于借贷关系产生。其次,案涉款项并没有出具借款凭证、签订借款合同,或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亦与一般民间借贷情况不符。双方经济往来不认定为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相关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解决、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传统理念和传统观点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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