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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民事审理程序如何处理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罪,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的高利贷和非法放贷等行为,尤其是经常跬地以民间借贷作为营利手段的,是否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高利贷及非法放贷等行为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我国金融制度的健康发展造成影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另有观点认为,尽管高利贷和非法放贷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但这两种行为还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即属于民法规制的范畴,在立法、司法部门未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于罪行法定的原则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以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对出资人作出虚假承诺回报,实际上,其具有永久性的占有他人财产、不归还集资款的主观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法民间借贷相区分对于“不特定对象",其核心是对象的“不特定",即资金募集对象是可变的,不是封闭僵化、一成不变的,可以随着行为人公开宣传的方式、社交圈的大小、投资收益的多少而变化。从行为人主观态度来说,只要能募集资金,无论从谁那里募集资金都符合其主观意愿,即可以认定其募集的对象是“不特定对象" 。
涉诈骗类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涉合同诈骗罪成立,相关民商事合同当然无效。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行为,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民事判决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是否影响刑事案件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相关当事人不免除合同项下的义务。受欺诈一方债权人虽已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其与债务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亦依法予以支持,但合同中所体现的欺诈手段仍可作为诈骗的手段认定。因此,民事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诈骗等犯罪事实的认定。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如何划定第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对 “不特定的人"吸收资金。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款项的用途以及对金融秩序的影响。
第三人请求撤销民间借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成立时,撤销整个调解书自无疑问。但是,如果第三人仅请求撤销调解书部分内容的,人民法院能否判决撤销调解书的部分内容,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如果调解书的内容各部分是不可分的,则不能只撤销调解书的部分内容,应当撤销调解书的全部内容;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是可分的,撤销部分后不影响其他部分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调解书的部分内容。
民间借贷债务人将非合同之债转移给第三人的是否有效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债务承担制度仅限于合同义务的转让。《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院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司法观点五则,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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