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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疑难问题解答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此类案件如果一审法院按照当事人起诉的买卖合同关系进行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中的买卖合同属于让与担保,应当审理基础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合同,则二审法院应该向一审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中欠条与借条有哪些区别,人们往往用“欠条" “借条"等词汇作为记载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称谓,从民众生活对“欠条"和“借条"的本意理解上,有时会常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混为一谈,相互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厘清借条与欠条的含义不同。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标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借贷事实的发生与否、借款本金数额、利息数额及计算方式等多个方面,其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是民间借贷案件的首要基本事实,也是全案展开的基本依据。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事实认定是此类案件的关键点也是难点所在。这是因为,事实认定是法官根据经验法则,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和其证明力的认定、判断、取舍,并对比各方当事人不同证据的证明力,推断当事人之间既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事实过程。
关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的理解法律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者无效,是罗马法以来公认的规范产即人不可通过其法律行为降低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法律的重要性,任何降低此类法律的重要性的行为都是绝对无效的。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例如,规避课税的合同,危害社会秩序的合同,赌博合同等非法射幸合同,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合同等,均属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合同产公序良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民间借贷合同在何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效力问题反映的是一种价值判断。通过有效和无效设定,一定程度上划定了人们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边界。本次《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应从严把握,严格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自然人之间附条件借款合同所附条件有何要求,经常出现当事人对借贷合同的成立效力约定了相应的条件,但约定的条件不明确或者无法实现甚至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视为没有约定或无效;约定的合法生效条件成就时,借贷合同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己成就,借贷合同生效;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生效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借贷合同尚未生效。
除自然人以外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如何认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外,《规定》规范的借贷合同还包括了法人与法人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合同法》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即只有在出借人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后,合同才能生效。
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与“合同生效”的理解民间借贷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和保护。《合同法》分则在 “借款合同"一章中以两个条款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为其设定了三个基本规则: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视为无息借贷,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第三,遏制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何时成立与生效,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才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问题。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来讲,也是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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