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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刑事追赃程序是否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对于涉及合同诈骗等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即使未经追赃,也不能排除民事诉讼的救济手段,民间借贷案件应该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受害人就所受损失的全额提起民事诉讼时,被告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已经向受害人退还赃款赃物的,如民事案件尚未审结,已退还部分可以从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中予以扣除;如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同样不影响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在判决中予以说明,将来在执行阶段解决已退赔数额的扣除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从各地审理的案件情况看,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之间的界限多有交织,经常出现刑事与民事交叉的情形。如何划定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合理界限,需要进一步探索,尢其要关注国家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相关金融政策调整对划分标准的影响。在刑民交叉的程序处理上,对于尚未形成群体性、大面积纠纷事件的个别案件,要慎用驳回起诉和中止审理。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时,实践中一些法 院采取的办法是先刑事后民事。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的,保证人是否免责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的,不能一概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具体而言,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1、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仍发放贷款的;2、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贷款用途,未经保证人同意的;3、贷款人已在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的;4、贷款人与借款人在保证人不知情情况下,协议改变借款用途的包括借新还旧。但无特别约定,借款人单方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偿还旧贷,保证人不免责!
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如何划定,尽管高利贷和非法放贷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但这两种行为还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即属于民法规制的范畴,在立法、司法部门未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当事人的自认,应当如何处理,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自认应当审慎认定。为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的诉讼自认,法官可以依职权从借贷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用途、支付方式以及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实力、本息偿还情况等方面严格审查借款的真实性。
民间借贷债务人将非合同之债转移给第三人的,是否有效,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应依照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思路,对非合同之债是否有效作出判断。对于私权利,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自由行使权利,故受法律保护的非合同之债的转让可以类推适用合同之债的转让的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债权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对方承担债务的,是否表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
民间借贷案件中既有第三人加入又有其他担保人的,担保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间借贷债务加入中债务承担人能否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主张抗辩权
民间借贷中,第三人符合债务加入但未约定责任类型的,第三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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