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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然之债的民间借贷债权可否转让,自然之债是可以转让的,因为自然之债是一种债权,债权人具有债权利益。在民间借贷中,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之债。尽管这一类债的借款人可以拒绝履行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但是,一旦借款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它就是债的履行而非不当得利或者赠与。
民间借贷的债权是否都可以自由转让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当事人约定以其相互间的其他交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为定期计算,互相抵销而仅付其差额的,由于此种债权债务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对方排除在计算之外,故从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性质上看,不可让与。
涉典当类民间借贷纠纷的本金认定问题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将自有动产、不动产向典当行出典,获得典金若干,并将此款项借予他人,借贷双方通常明确约定以典金数额为借贷本金,且典当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亦由借款方承担。
民间借贷利息新型化,服务费是否应该得到法院支持两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都应各自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虽然对于借款人而言,其需要支付的利息加服务费的总和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但因服务费的给付对象是中介公司,这笔费用系借款人的自身的融资成本,不能一并计为利息。
关于典当类民间借贷纠纷的本金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出借方通过融资的手段获取钱款对外出借的,其应支付的融资服务费等系出借方基于融资合同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
债权转让后,转让人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如何处理如果原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因该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而消灭。此时债权转让合同因所转让的债权已经消灭,所以不能继续履行,受让人可要求原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不能请求减少违约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中的“损失”仅理解为实际损失,该理解不正确,本院在此强调,该损失不仅仅指实际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既有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保证的,如何行使其债权,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时,从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就可以推导出结论,无须另外设定规则。当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时,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并非处于同一地位,这是因为,主债务人才是本位上的债务承担者,保证人仅是代替其承担责任,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仍然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民间借贷中的独立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独立担保适用于国际间的贸易或融资活动,国际间的贸易或融资活动是当事人自治领域,作为一种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法律行为,已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接受,在法院判例和学理上都承认了这种独立性的担保,与从属性的担保制度并存,所以,应当承认国际贸易中独立担保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调解程序中作出保证,后调解书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该保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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