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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民间借贷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

日期:2020-04-02 来源:- 作者:- 阅读:78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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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以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对出资人作出虚假承诺回报,实际上,其具有永久性的占有他人财产、不归还集资款的主观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行为虽然也有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意思表示和财产转移的事实,但集资诈骗行为人的真正意图与民间借贷行为不同。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最主要区别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首先,民间借贷行为人没有对出借人的标的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一般是为了弥补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暂时性资金短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本息。虽然可能出现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偿还不上借款而逃避债务的情况,这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但并不属于非法占有。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出资人的款项后,意图永久性地占有出资人的款项,不予返还。审判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应采取严格主义原则,不能任意扩大解释。

其次,民间借贷是借款人为了弥补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暂时性资金短缺,向出借人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偿还本息。而集资诈骗人则以向出资人表示虚假事项或向出资人传递不真实信息的欺骗行为,使出资人陷人认识错误,而将其财产交由行为人

另外,从客观表现看,集资诈骗承诺的利息往往数额较大,一般情况下,集资诈骗行为人向投资者承诺的利息要高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以上。虽然利率高低并不是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本质区别的界限,但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对于集资者承诺明显无法兑现的虚高利率吸引投资,并最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案件,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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