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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债务本息的清偿顺序,法律没有规定“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而在一般民事债权的清偿中,则存在清偿抵充的规定,即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各国民法普遍规定,在一般民事债权中,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当事人可以就给付抵充何宗债务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债务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但应该依次按照费用、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
海淀法院上地人民法庭 (第三速裁团队)与第二速裁团队联合召开“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提示广大民众在出借款项时,仔细甄别项目真假,审慎选择借款平台,合理把控借贷风险,保护自身经济利益。
借款人与收款人不一致时怎么认定借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其出现的频率相当高、案件类型颇为繁多。为此,笔者特整理了以下最为常见的十种民间借贷案件类型,并分别收集了相关案例以供大家阅读。
山东一法院首次认定“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无效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本证和反证的举证证明标准作出了区分规定。
民间借贷新规实施后旧债的处理,不管是2020年8月20日之前还是之后履行完毕,只要已经还清本息,借贷合同就已经终止了。虽然与现行法律规则存在冲突,但现行规则已经没有适用的空间了。所以,这类旧债不能适用新规则,多付的利息也不能追回。例外是,综合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可以主张返还。
民间借贷新规对金融机构借款的影响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释出信号,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正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新规》”)。一经发布实施,《民间借贷新规》就搅动了民间借贷的“江湖”。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常见问题,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北京一中院的法官结合审判实践为大家带来细致解读,以期对新司法解释的理解有所裨益。
名义借款人在特定情形下不应承担责任在合同各方对谁是真正借款人的问题产生争议,并直接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应结合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实,综合判断各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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