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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的理解
民间借贷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和保护。《合同法》分则在 “借款合同"一章中以两个条款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为其设定了三个基本规则: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视为无息借贷,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第三,遏制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第一条亦规定:“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从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无可争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即为有效。我国当前现行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到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伦理性,多为友情帮助式的无息或低息借贷,且相比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个人为弱势群体,故应予以特别保护。但这种制度设计的一个重大缺陷在于未区分职业放贷人与非职业放贷人。在市场经济深人发展的今天,职业放贷人所持有的资金量非常庞大,其以对外放贷为业,靠赚取利差牟利。这些人了解市场风险,具有与放贷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其行为与职业放贷机构并无本质区别,均属于商事行为,而非一般的民事行为。根据商法基本理论,商事行为应当申领牌照,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引导,国外的放债人牌照制度值得我国借鉴。香港《放债人条例》中规定: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放贷的利率、金额、期限和偿还方式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已经指出,要“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政策,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规范民间融资合规经营";同时在其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中亦规定,自然人、法人等放贷人应持牌照分类经营,并根据利率、贷款对象、用途等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监管要求。从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规定看,对于作为自然人的借出人并未要求其取得特定的主体资格。因此,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合同生效”的理解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小一致而建立合同关系,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它条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我们认为合同成立要件有两^:一是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在实践性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尚不能成立合同,还须有物的交付。应当说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并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思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有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包括适用于一般合同生效的普通要件和适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普通要件有:(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特别要件除具备普通要件的内容外,还须具有:(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因此,合同虽已成立,但却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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