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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民间借贷

除自然人以外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如何认定

日期:2020-04-06 来源:- 作者:- 阅读:73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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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适用解析〗

以往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司法解释规范的是一方或者双方为公民的借贷纠纷,而本次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在适用范围上作了大幅拓宽,将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借贷引发的纠纷均纳人了规范范畴。其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外,《规定》规范的借贷合同还包括了法人与法人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合同法》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即只有在出借人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后,合同才能生效。本条即是对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之外的其他借贷合同生效时间的解释性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特别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但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人将资金或支付凭证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从其约定”。《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据)、欠条(据)、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自双方在借款合同、凭证上签字或口头达成意思表小一致时,借贷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以上指导意见均规定了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时合同生效,有的还直接明确了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除了法律法规的另外规定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自成立时生效。司法实践中对借贷双方一方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借款支付时生效是否有法律依据、实务中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何时生效,均为值得研究的问题。

合同自订立即生效符合其他自然人之间以外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愿与实际情况

除自然人之间以外的民间借贷合同中,由于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出借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方为自然人。这种情况下,出借款通常为获取投资性利息,而自然人是为了其大额的消费或者自然人的经营性活动;第二种情况,出借方为自然人,而借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种情况下,出借人通常也为获得投资性利息,而借款人的目的为其经营性活动;第三种情况是双方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借人通常为获得投资性利息而借款人的目的为其经营性活动的特征更为明显。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相比,其共同特点为:

一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般数额较小,而其他当事人间的借款金额往往较大,而若订立合同后借款合同未生效,出借人未实际履行,对借款人的生产生活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规定在合同订立时借款合同即生效,对出借人的行为予以约束,对违约方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形式灵活多样,随意性较大,甚至不会出具借条,大多数当事人之间采用的是欠条、借条、借据的形式,而其他当事人间往往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且都会订立较为正式的借款合同或者出具较为正式的收款凭证。这种情况下,双方经过了周详的考虑,订立合同即生效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三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出借方的目的一般为帮助他人,一般为无息借款,而其他当事人间借款合同大多数是有息的,而且出借方的目的往往是获取投资性利息。从出借方的角度看,其借贷行为必然经过谨慎的考虑,并且规定合同成立同时生效,从一定程度上促使出借人更加慎重考虑出借风险。

四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往往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而发生,例如亲戚、朋友、同学等,而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涉及此类身份关系较少,通过订立合同约束双方符合双方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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