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无权替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子女代签抵押合同
——父母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抵押合同上签章让其承担抵押风险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权代理。
标签:抵押⊙抵押设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情简介:1998年,不满十周岁的苏某、刚满十周岁的杨某分别由父母代替在抵押合同上签章,将苏某、杨某名下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预告登记。
法院认为:①《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②案涉抵押合同签订时,苏某不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刚满十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不可能对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种民事行为与他们的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上述二人的父母代替他们签章让其承担抵押风险的行为不属于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
实务要点:父母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抵押合同上签章让其承担抵押风险的行为,不属于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766号“某投资公司与某服装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厦门明瑞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陈埭苏厝强达鞋塑服装厂、苏奋强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判长王东敏,审判员方金刚,代理审判员曾宏伟),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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