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因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依《物权法》规定,抵押权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未行使的,不予保护,即抵押权可因时间经过而消灭。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诉讼时效⊙抵押期间⊙抵押权存续期间
案情简介:1999年,杨某以住房为其向信用社的3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0年,杨某以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起诉要求确认抵押权亦归于消灭。
法院认为:《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虽未明确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而只是规定抵押权行使期间,但实质相同,而非抵押权受到公权力保护的期限,即抵押权可因时间经过而消灭。本案所涉主债权业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因信用社作为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故抵押权不仅不受法院保护,且已消灭,判决确认信用社对杨某主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为该主债权设置的抵押权消灭。
实务要点:《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虽未明确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而只是规定抵押权行使期间,但实质相同,而非抵押权受到公权力保护的期限,即抵押权可因时间经过而消灭。
案例索引:安徽马鞍山当涂法院(2010)当民二初字第0131号“某银行与杨某抵押合同纠纷案”,见《杨轩诉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陈险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04/78:150)。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