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除外规则有哪些
答:《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了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受到限制:(1)国家税收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欠税人以抵押、质押担保为由恶意转移财产,以维护国家税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据此,在同一财产先出租后再设定抵押的情况下,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据此可以认为,在担保财产先租赁后抵押的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3)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