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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鉴定原则问题研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国外不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包括重新鉴定的启动是由当事人申请的,是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一部分,经法院允许后方可启动。鉴定部门是受法院的委托,非当事人委托。这也表明,司法鉴定是以职权主义为基础,以当事人主义为补充。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承担的新规定质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混合过错所造成的。承包人是专业施工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高于社会中谨慎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承包人明知设计图纸有缺陷,未及时提出而继续施工的;对建筑材料配件怠于检验或者通知而继续使用的;对发包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的,可以确定其存在过错,同样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我国司法实务界意见倾向,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并存时,原则上以权利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清偿次序,但对为抵押物价值保全起关键作用的抵押权,应允许其次序晋升。 在实践中,已有法院遵循权利存在先后定其次序原则和法定权利优先意定权利原则,较好地解决了不同权利冲突问题。
未经第三人授权而向欠款方借出的该第三人工程款应否返还给欠款方原告是该50000元工程款的管理者,在未征得所有者吴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该财产,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无效,被告基于不当得利仍应将50000元工程款返还给原告,但因事情已经发生四年之久,已超过胜诉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违法分包的后果这里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一种建筑施工合同关系,而承包人与其债权人(材料商或设备租赁商)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或租赁合同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不论分包人与承包人建筑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与承包人和其债权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或租赁合同关系是无关的,此时,不论承包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当自己承担合同责任,分包人不需要对承包人与债权人合同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一方当事人抗辩权提出依赖于对方请求权东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宝捷公司并不存在对抗工程结算协议书中约定付款义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照该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利息;虽然宝捷公司提出的反诉主张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其反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但一建公司延误工期是事实,宝捷公司也因此享有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权,要求一建公司就其延迟工期的部分承担罚金,宝捷公司就该罚金的范围内可对一建公司享有抗辩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法律特征。第一,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第二,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第三,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合同具有相对性,但是,从我国建筑业市场实际情况看,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主体主要来源于农村,由于建筑业市场行为不规范和这一部分全体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一方面,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第三人,承包人转包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不积极主动进行工程结算。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成因及法律对策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最常见的成因从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中比较容易发现,在这些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司法文书中,其成因表现为争议“案由”。司法文书中的案由形形色色,但行内人士一眼就看出,这些司法案由只是表面成因,但归纳这些外在的司法案由,可以让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发掘出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真正诱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在实践中,为规避建筑立法对施工主体资质的严格限定,为建筑市场高额回报吸引的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对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各种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资格的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从建筑立法和司法实务的根本目的出发,必须对其严格否定。在实践中,应注意对属于此类现象的所谓挂靠、内部承包、名义联营等行为予以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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