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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律师网房屋租赁律师栏目。

  • 试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及实体责任的承担
    日期:2015-04-10 点击:190次

    试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及实体责任的承担因此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无论怎样约定,都是对其双方发生约束力。这是合同的相对性所决定,而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即内部合同的约定不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仍应由建筑企业来承担。但建筑企业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合同进行追偿。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漫谈
    日期:2015-03-06 点击:301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漫谈对于专业验收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理论上分歧较大,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有的从国家法规层面上就规定其属于行政许可,如防雷装置检测。绝大部分国家未作规定,导致地方各行其是。如规划验收,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其属于行政许可,并通过政府令公布,有的则将其作为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还有的将其作为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管措施。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法律实务
    日期:2015-03-06 点击:200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法律实务由于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是承包方依约、依法实现合同权利的最终表现,其后果是确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因发承包特定建设工程后产生的债权债务数额。因此,研究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中的法律问题,及时制订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每一个施工企业都是很重要的事情。

  •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问题
    日期:2015-03-06 点击:209次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 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

  • 目前工程造价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3-06 点击:280次

    目前工程造价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有些案件的鉴定内容有复合性,即同一项目既需要造价审定又需要财务审计,或者既有资产评估的内容又有房地产评估的内容,或者造价鉴定与评估综合在一起,现在上述四类鉴定分别归属各自不同的10家鉴定机构,如果遇到同一案件中存在两项以上的鉴定就比较麻烦,严格来说需要委托两家单位分别进行,但有时这些内容并不是并列的,可能互相穿插,委托两家单位分别鉴定既不经济又缺乏效率。

  •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鉴定原则问题研究
    日期:2015-03-06 点击:266次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鉴定原则问题研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国外不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包括重新鉴定的启动是由当事人申请的,是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一部分,经法院允许后方可启动。鉴定部门是受法院的委托,非当事人委托。这也表明,司法鉴定是以职权主义为基础,以当事人主义为补充。

  •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承担的新规定
    日期:2015-03-05 点击:253次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承担的新规定质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混合过错所造成的。承包人是专业施工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高于社会中谨慎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承包人明知设计图纸有缺陷,未及时提出而继续施工的;对建筑材料配件怠于检验或者通知而继续使用的;对发包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的,可以确定其存在过错,同样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日期:2015-03-05 点击:347次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我国司法实务界意见倾向,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并存时,原则上以权利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清偿次序,但对为抵押物价值保全起关键作用的抵押权,应允许其次序晋升。 在实践中,已有法院遵循权利存在先后定其次序原则和法定权利优先意定权利原则,较好地解决了不同权利冲突问题。

  • 未经第三人授权而向欠款方借出的该第三人工程款应否返还给欠款方
    日期:2015-03-05 点击:260次

    未经第三人授权而向欠款方借出的该第三人工程款应否返还给欠款方原告是该50000元工程款的管理者,在未征得所有者吴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该财产,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无效,被告基于不当得利仍应将50000元工程款返还给原告,但因事情已经发生四年之久,已超过胜诉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违法分包的后果
    日期:2015-03-05 点击:651次

    违法分包的后果这里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一种建筑施工合同关系,而承包人与其债权人(材料商或设备租赁商)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或租赁合同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不论分包人与承包人建筑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与承包人和其债权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或租赁合同关系是无关的,此时,不论承包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当自己承担合同责任,分包人不需要对承包人与债权人合同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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