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工程建设

未经第三人授权而向欠款方借出的该第三人工程款应否返还给欠款方

日期:2015-03-05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112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经第三人授权而向欠款方借出的该第三人工程款应否返还给欠款方?

【案情】

2004年1月15日,被告彭某持吴某出具的一张领原告单位装修会议中心装修款100000元的领条,到原告处领取款时,原告的会计发现该领条系圆珠笔书写,不符合要求,不同意付款。原、被告在未征得吴某同意的情况下,协商由被告暂借吴某在原告处的工程款50000元,被告为此出具借吴某在原告处装修会议中心工程款计人民币50000元的借条一张,但未对还款期限作出约定。现吴某要求原告支付该50000元工程款时,原告才知道被告凭领条领取工程款时,并未经吴某授权。故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借款。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是该50000元工程款的管理者,在未征得所有者吴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该财产,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无效,被告基于不当得利仍应将50000元工程款返还给原告,但因事情已经发生四年之久,已超过胜诉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货币的占有人原告即为货币所有人,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有效。双方在办理借款时,未对还款期进行约定,且未超过二十年,故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在物权法上具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性,其占有权和所有权是合二为一的,故在本案中原告作为50000元工程款的占有人也应视为该款的所有者,被告名为借吴某装修会议中心工程款50000元,实为借原告现金50000元。关于原告诉讼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因原、被告在办理借条时,未对还款期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只要原告诉讼主张未超过二十年,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综上所述,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50000元。

作者: 邬红萍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