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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律师网房屋租赁律师栏目。

  •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日期:2020-12-25 点击:348次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应当由主张表见代理成立的相对人就代理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以及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就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以及相对人不属于善意或存在过错提供反证。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后,仍不能形成心证的,由相对人承担不利后果。

  • 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时,应当如何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日期:2020-12-25 点击:244次

    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时,应当如何认定表见代理行为(1)项目经理同时是实际施工人或者实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的,在项目部权限范围内以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行为人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空白或权限不明的介绍信、委托书、合同,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3)行为人在项目部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或实际作为项目部印章使用的专用印章的;

  •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项目经理行为构成职务行为
    日期:2020-12-25 点击:501次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项目经理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由此可见,项目经理既不同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通的内设部门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施工活动具有较大的管理权限。

  • 在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时,总体要求是什么
    日期:2020-12-25 点击:314次

    在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时,总体要求是什么在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中,判断项目经理等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效力时,要按照“准确界定职务行为,依法认定表见代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思路,从该行为是否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明确授权(委托代理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职务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三个层面依次进行审查。构成委托代理、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同时,在案件审理中也要加强对相关合同的真实性审查,防止部分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 在订立工程价款之合同条款时,至少应考虑如下七个问题
    日期:2019-11-29 点击:199次

    在订立工程价款之合同条款时,至少应考虑如下七个问题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除了《招标投标法》第33条和第41条有明确的规定外,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也有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主要原因在于防止承包人为减少或挽回损失而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

  • 买受人购买的未获得产权证的二手房是否亦可优先于工程价款或抵押权进行保护
    日期:2018-03-21 点击:239次

    买受人购买的未获得产权证的二手房是否亦可优先于工程价款或抵押权进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司法解释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如何审判涉及到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问题作出规定,同时该解释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房购买人权益保护做出明确规定。本案被申请人虽非购买商品房,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仍然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消费者”,在其权利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抵押权等发生冲突时,应给予其优先的保护。

  • 徐州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1-19 点击:290次

    徐州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间签订了施工合同书、钢结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和安装协议后按约施工,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原告已完工的工程量造价为6716198.68元,已经支取的工程款为4143782元,余款2572416.68元,被告应予支付。

  •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
    日期:2016-09-08 点击:272次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16-09-08 点击:261次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日期:2016-03-16 点击:247次

    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措施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在此规定下,一方面如果该土地使用权在办理抵押登记以后被有权机关查封了,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权人未察觉到查封情况而直接到登记机关注销了原有的抵押登记手续,则抵押权人白白丧失了优先受偿权而让位于查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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