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搬离房屋后,出租人不能以双方对违约责任未达成一致为由拒绝收房。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乙公司承租甲公司房屋用于经营。2022年5月23日,乙公司以疫情导致其经营困难为由向甲公司发送解除函,要求解除合同、由甲公司收回租赁场地,并自行搬离涉案房屋。甲公司回函表示乙公司不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不同意解除合同,但为了降低损失,甲公司对外发布招租广告。2022年7月1日,甲公司继续向乙公司催缴租金。2022年7月16日,甲公司以乙公司逾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其发送《解除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标的物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因对违约责任承担未达成一致未进行交接。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作为守约方亦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应尽快收回房屋,依据在案证据可见,甲公司明确知晓乙公司已于2022年5月搬离,并开始对外招租,其应尽快收回房屋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法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情况,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酌情确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租金金额。
要点提示
房屋交接与违约责任承担并不矛盾,在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就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另行主张解决,但不能仅以双方就违约责任承担未达成一致为由拒绝收房,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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