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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律师网房屋租赁律师栏目。

  • 司法网拍买受人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中能否主张恢复租赁物原状
    日期:2021-03-11 点击:285次

    司法网拍买受人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中能否主张恢复租赁物原状虽然是通过司法拍卖购买铺面,但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原出租人的合同权益义务概括由原告李某承继,其有权在解除合同后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司法拍卖程序虽然体现的是司法机关的强制行为,但物权变动的效果及对外关系上与一般的买卖并无本质区别,特别是,对于有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买受人也需要受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限制。

  • 租赁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
    日期:2021-03-05 点击:281次

    租赁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并非导致合同无效,而是产生约定的期限不予承认的效果,视为不定期租赁。

  • 租赁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日期:2021-03-05 点击:223次

    租赁的最长期限是多久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变化也很快,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上述条款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但确有需要延长租赁期限的,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续订租赁合同。

  • 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何确定租赁物的归属
    日期:2021-02-10 点击:1030次

    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何确定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民法典中湖南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1-01-09 点击:255次

    民法典中湖南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 相对人依据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出具的结算凭证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是否还应当对合同的具体交易情况进行审查
    日期:2020-12-25 点击:405次

    相对人依据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出具的结算凭证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是否还应当对合同的具体交易情况进行审查相对人依据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出具的结算凭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一并进行审查。如建筑施工企业就合同标的物的使用工地、使用时间、价格、标准、数量、签约时间等内容提出合理性怀疑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对人提供除结算凭证外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主动进行调查取证。相对人能够提供而拒不提供结算凭证以外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也无法通过调查取证予以查明的,由相对人承担不利后果。

  • 行为人向第三人借款,款项已汇入项目部或确实用于建设项目的,如何处理
    日期:2020-12-25 点击:262次

    行为人向第三人借款,款项已汇入项目部或确实用于建设项目的,如何处理行为人以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限,且款项直接汇入建筑企业银行账户或确实用于该建设项目的,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 行为人购买或租赁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已用于建设项目的,如何处理
    日期:2020-12-25 点击:186次

    行为人购买或租赁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已用于建设项目的,如何处理行为人以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或租赁必备的原材料、机器设备时,未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未加盖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印章,但原材料、机器设备事实上已用于该建设项目,且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的,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 合同上的印章是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人伪造或私刻,签订的合同是否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
    日期:2020-12-25 点击:817次

    合同上的印章是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人伪造或私刻,签订的合同是否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合同上加盖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人伪造或私刻的印章,其不代表建筑施工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有权代理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的,仍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 加盖了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图纸审核专用章等专用印章的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否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日期:2020-12-25 点击:402次

    加盖了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图纸审核专用章等专用印章的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否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图纸审核专用章等专用印章已明确了印章的使用范围,一般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表象,故建筑施工企业不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如果项目部以上述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曾得到建筑施工企业认可的,仍可认定为具有有权代理表象。判断建筑施工企业是否认可,下列因素可作为参考:(1)建筑施工企业是否直接向相对人支付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合同履行;(2)相对人向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实际入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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