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关于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的分析探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的责任,校园伤害案看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民事责任探析,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办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学校过错的认定,在校学生实习或兼职人身伤害赔偿适用法律探讨,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讼律师代理等。
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监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其一,认定学校在未成年学生入校以后产生监护权,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没有足够的法律根据这样认定。其二,监护权的成立,要么是法定,要么是指定,除此之外没有监护权产生的根据。其三,监护权转移,需要有转移的手续,即在当事人之间订立监护权转移的合同,该合同根本不存在。
未成年人受教唆惹祸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后该条被《侵权责任法》第九条吸收,其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监护人如何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很长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而对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如何处理一直是家长和学校普遍关心的问题。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教育并非意味着学校成为监护人。国家对未成年人致人伤害的责任承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应当由打人的学生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教师应该预见到这种暴力危险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但是学校教师却没有对此事作出足够的重视,并没有采取相应的管教措施以及防范措施,以至于最终发生了小明被打伤的严重伤害行为。对此,学校的教师没有尽到对学生危险行为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等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学生在上课期间发生事故学校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被教师体罚致伤如何追究法律责任该数学老师对小学生刘明进行了体罚,并且是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十分恶劣,甚至造成了孩子听力上的极大伤害。刘先生作为家长有权追究学校及该老师的责任,要求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为受到伤害的孩子追究肇事人的法律责任。
孩子有严重不良行为时应该怎么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学校能否以不遵守纪律为由开除义务教育期的孩子学生即使有不当之处学校也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不能简单地将学生推出校门来规避责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尚未成人,缺乏相应的自制能力,用开除来对他们的违纪进行惩罚本身就不人道。我们的教育者如果固执地要用成人的管理模式来约束学生,并动不动要考虑开除或放弃他们,那只能说这样的教育者要么是无能,要么是根本没有教育理念的追求。
先天性残疾的特殊儿童如何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他们造成的损害便可不了了之。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是如果不足赔偿或无财产赔偿,则由监护人给予赔偿。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