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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专栏简介

北京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关于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的分析探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的责任,校园伤害案看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民事责任探析,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办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学校过错的认定,在校学生实习或兼职人身伤害赔偿适用法律探讨,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讼律师代理等。

  • 学生在上课期间发生事故学校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3-05-02 点击:759次

    学生在上课期间发生事故学校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学生被老师体罚受伤应该如何追究责任呢
    日期:2013-05-02 点击:931次

    学生被教师体罚致伤如何追究法律责任该数学老师对小学生刘明进行了体罚,并且是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十分恶劣,甚至造成了孩子听力上的极大伤害。刘先生作为家长有权追究学校及该老师的责任,要求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为受到伤害的孩子追究肇事人的法律责任。

  • 孩子有严重不良行为时应该怎么办
    日期:2013-05-02 点击:412次

    孩子有严重不良行为时应该怎么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 学校能否以不遵守纪律为由开除义务教育期的孩子
    日期:2013-05-02 点击:357次

    学校能否以不遵守纪律为由开除义务教育期的孩子学生即使有不当之处学校也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不能简单地将学生推出校门来规避责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尚未成人,缺乏相应的自制能力,用开除来对他们的违纪进行惩罚本身就不人道。我们的教育者如果固执地要用成人的管理模式来约束学生,并动不动要考虑开除或放弃他们,那只能说这样的教育者要么是无能,要么是根本没有教育理念的追求。

  • 先天性残疾的特殊儿童如何接受义务教育
    日期:2013-05-02 点击:325次

    先天性残疾的特殊儿童如何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日期:2012-07-31 点击:738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他们造成的损害便可不了了之。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是如果不足赔偿或无财产赔偿,则由监护人给予赔偿。

  •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解析教育机构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日期:2012-04-23 点击:457次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解析教育机构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教育机构应该履行的教育、管理职责进行列举说明。但是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于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一般都有广泛、具体的规定,出现纠纷时,司法机关应当参考这些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作出最终判断。

  •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因第三人侵害而遭受的人身损害之补充责任适用
    日期:2012-04-23 点击:457次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因第三人侵害而遭受的人身损害之补充责任适用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直接侵权人无法确定或者直接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下落不明时,由教育机构作为第二顺序责任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相应的补充责任,意味着教育机构不一定对遭受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只是与教育机构的过错相对应的那部分赔偿责任。

  • 某寄宿学校的初一学生,在寝室熄灯之后玩耍致身体受到伤害,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日期:2012-04-23 点击:783次

    某寄宿学校的初一学生,在寝室熄灯之后玩耍致身体受到伤害,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寄宿制中学只是在学校内部的管理上有所扩展,并未改变其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本质,而学校内部管理上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转移,在学校与家长所签入学协议中,未约定家长委托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监护职责,故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无监护职责;但受伤事件发生时,已是学校熄灯就寝时间,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就寝情况巡视,对甲、乙未按规定时间入睡这一异常情况,学校未及时发现并管理,以致本可避免的伤害事故发生,可以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未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初中学生体育课上踢足球足球受伤致残,学校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12-04-23 点击:1065次

    初中学生体育课上踢足球足球受伤致残,学校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足球运动作为传统体育竞技项曰,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特点,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实属正常,参与者无一例外均是潜在危险的制造和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本案中甲某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学校对陈某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亦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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