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关于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的分析探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的责任,校园伤害案看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民事责任探析,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办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学校过错的认定,在校学生实习或兼职人身伤害赔偿适用法律探讨,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讼律师代理等。
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及其责任的归责原则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看,我国对此类事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对未成年学生的两种情形作了区分,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类型,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从两则案例看校园伤害中校方责任的认定一旦发生校园伤害,无论事故原因为何,学校和教师应首先检查学生伤情,并联系学生家长,尽快确认伤者是否需要送医院救治。如需送医院救治,学校工作人员应随车参与救治,不要将学生留在学校“观察”,而贻误最佳治疗时机。校方一方面应冷静地对受伤学生家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可以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协助学校处理校园伤害事件,防止矛盾激化。
学校对特异体质学生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责任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时教育机构的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时教育机构的责任;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学校以外的人的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未成年学生能否通过学校介绍外出打工 很多学校和单位以“暑期实践”、“勤工俭学”、“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名义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非法外出务工,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未成年的学生不要急于外出打工挣钱,被学校组织外出打工时要与家长、朋友保持联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学可以强制要求学生家长为学生购买意外保险吗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使他们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用合理方式应对不法侵害。学生家长以及其他学生监护人要配合学校的工作,时刻加强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防止因孩子自身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出现。
民办幼儿园可以只招特定小区的孩子吗我国人口多,孩子入托上学相对集中,随着“金猪宝宝”、“奥运宝宝”扎堆出生,孩子入托就更加困难。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学校时,要理性而谨慎,教学质量好、安全管理到位、家长接送方便,就是理想的幼儿园。
幼儿在幼儿园打伤他人谁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在学校遭受侵害,学校和幼儿园有过错的,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因为幼儿园、学校对在校学生有负责监管的义务,如果由于学校、幼儿园监管不当,造成学生受伤,则学校、幼儿园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过错情形有哪些 一是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是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小学生上课期间嬉闹意外受伤应由谁来负责 学校有明显过错,学校作为教育管理者,应当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对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于本案致害者和受害者均是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他们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他们有保护、教育和负责其安全的义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造成的损害负有因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的责任。
学校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在整个责任中承担相应部分,还是对侵权人赔偿不能部分进行补充赔偿 无行为能力人(不足10岁幼儿、儿童)在校园(幼儿园、小学等)受害案件,关于"管理瑕疵"的证明,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法律"推定"学校具有管理瑕疵,而允许被告学校反证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不具有管理瑕疵)。如被告学校举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管理瑕疵),法庭即判决其不承担责任;被告学校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具有管理瑕疵),法庭即应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