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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专栏简介

北京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关于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的分析探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的责任,校园伤害案看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民事责任探析,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办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学校过错的认定,在校学生实习或兼职人身伤害赔偿适用法律探讨,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讼律师代理等。

  •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儿童放学途中遭遇车祸,学校、家长应承担责任吗
    日期:2012-02-12 点击:614次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儿童放学途中遭遇车祸,学校、家长应承担责任吗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肓、保护和管理的义务,杜某的儿子是一名只有8岁的儿童,其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学校放任孩子沿着交通繁忙的公路步行回家,从而使他处于危险境地,学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孩子因发生事故而死亡的结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学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另一方面,杜某没有对儿子尽到充分的教育和监护义务,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此案中,学校和杜某都应各承担部分责任。

  •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校外孩子在校内受伤,学校需要赔偿吗
    日期:2012-02-12 点击:529次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校外孩子在校内受伤,学校需要赔偿吗 应该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禾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小何作为无行为能力人,虽然不是幼儿园学生,但他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系幼儿园没有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才导致的。因此,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校园内发生车祸,能以交通事故处理吗
    日期:2012-02-12 点击:517次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校园内发生车祸,能以交通事故处理吗 在校园内发生车祸,不能以交通事故处理。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一个条件,即事故是发生在特定道路上,即发生在国家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厂矿、企业、机关、学校、住宅区内不属于这些地方,在这些地方发生的车祸不以交通事故处理。

  •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关于学校责任性质的认定
    日期:2012-01-29 点击:444次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关于学校责任性质的认定,对于学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该条规定给司法实践在处理学生在校时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上指明了处理方向。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说,也仅仅是指明了方向,该规定的原则性,在给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的同时,也给办案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过错大小确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2-01-29 点击:398次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过错大小确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度可作为确定学校过错的大小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学校的注意义务应以普通人的注意程度为标准,并视学生年龄的大小而予以综合考虑。校园外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注意价值平衡,确保当事人利益。学校过错,应以其能够实际控制为前提。

  •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
    日期:2012-01-29 点击:333次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身损害与侵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的概念。绝大多数情况下,人身损害案件是侵权案件的一种具体类型,是学生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案件,而侵权案件的范围要比人身损害案件大得多,不仅是人身权受到侵害,还包括财产权等其他方面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也存在一些人身损害案件不属于侵权案件的范围,比如由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因此,对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作出准确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日期:2012-01-29 点击:455次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存在第三人侵权的,该第三人应当是被告之一。没有第三人侵权的,则一般只以学校为被告。无论有没有第三人侵权,学校一般都会成为该类案件的被告。这也是该类案件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区别之一。

  • 校园学生损害赔偿案件学校承担责任的界定
    日期:2012-01-29 点击:409次

    校园学生损害赔偿案件学校承担责任的界定,在校学生与学校的关系的定性直接决定了对学校承担责任的界定。而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问题,在许多教科书中都普遍认为学校与在校学生是一种监护关系,以至于将在校生在学校的人身伤害问题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

  • 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日期:2012-01-29 点击:332次

    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条规定,对学校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

  • 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分析
    日期:2012-01-29 点击:771次

    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分析,中小学生活泼好动,课余喜欢追逐打闹,不小心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对于此类人身伤害,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应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肇事者的监护人和受害者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肇事者的监护人、受害者的监护人和学校都没有过错,让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都是显失公平的。对于成年人,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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