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关于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的分析探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的责任,校园伤害案看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民事责任探析,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办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学校过错的认定,在校学生实习或兼职人身伤害赔偿适用法律探讨,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讼律师代理等。
学校老师体罚学生时造成学生人身伤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经常有学生在校期间不听话而受到老师体罚,进而导致人身权益受到伤害。如果法院在审理期间能够确认老师确实对学生实施了体罚行为,且体罚行为与学生的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则考虑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发生在上课期间,该行为应定性为基于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的职务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应该承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老师的责任由学校赔偿后向其追偿。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丧葬补助费是指学生因伤害事故死亡,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由于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学生的居住地一般是同一的,因此丧葬费的计算就应以受害学生居住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主要是损害受害学生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则应综合侵权人的过错、行为方式、后果、侵权人的经济承担能力、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个方面的因素来综合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残疾用具费与残疾赔偿金 学生一旦被造成残疾,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就有必要配置诸如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而这些辅助器具都需要支付相当的费用,这项费用的支出与伤害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受到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主要以“普通适用”为标准,特殊需要可以特别确定。受害学生造成残疾的,其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来进行计算,期限为20年,并根据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住宿费、交通费 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进行计算,并且应以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为限。在实践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因住宿而支出的费用,交通费的计算虽然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但一般说来也有相关的标准范围。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抬搬费等,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误工费、护理费、残疾护理补助费 由于学生没有工作,因此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尚处于求学时期,自理能力还比较差,在进行治疗时较普通成年人更需要陪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学生伤害确需陪同诊疗或者进行处理,不能参加工作而会减少合法劳动报酬收入,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误工费主要是对这项费用的赔偿。护理费的计算应该首先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然后确定护理期限,护理期限一般为诊疗直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后续治疗费是指相对于起诉情况下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而言,其内容也无非是医药费、住院费等,因此可被前述费用涵盖而无须单列,可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一并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亲友探视时所携带的营养品应认定为赠与,在计算营养费赔偿金时不应计入。
如何解决好幼儿园幼儿的乘车安全问题 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什么要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 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温家宝总理去年11月明确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制定校车安全条例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民生保障立法任务,迅速启动。
学校体育教学等意外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确定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过错作为归责的必备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的,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的就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制度。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结果发生以后,不论加害人有无过错,都由加害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由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此已有较为全面的规定,因此,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首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是《办法》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作为受害人的学生,如果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是由学生还是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办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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