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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专栏简介

北京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关于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的分析探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的责任,校园伤害案看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民事责任探析,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办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学校过错的认定,在校学生实习或兼职人身伤害赔偿适用法律探讨,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讼律师代理等。

  •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及责任免除
    日期:2012-03-11 点击:361次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及责任免除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就是学校责任事故和非学校责任事故。前者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与义务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者包括学校意外事故、学生自己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和非学责任事故。在非学校责任事故中,分为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责任事故和第三人责任事故两种即可。

  •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日期:2012-03-11 点击:314次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学生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研究学生伤害事故,最重要的是要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使得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了统一、明确的规范。

  •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日期:2012-03-11 点击:236次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究竟怎样才能构成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具备的要件是:一是事故必须发生在学校与学生之间,二是事故必须发生在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环境,三是事故必须发生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四是事故必须与育人密切相关,五是构成事故必须存在学生人身伤残或死亡的较为严重的后果。这种看法基本上说出了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要求,但是在一些方面还不够准确。

  • 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特点、预防和赔偿责任承担
    日期:2012-03-11 点击:336次

    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特点、预防和赔偿责任承担 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简称高职学生伤害事故。它是指在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活动活动中,以及在其负有管理职责的校园、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作为一种权利否定的事实或者后果,其在性质上具有和其他学生伤害事故以及其他各类事故的共同属性。作为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一种,其责任具有复合性特征。从学校外部关系的角度讲,它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公平责任。其侵权后果主要表现在学生的人格权利受损,包括身体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其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多种情形。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归责原则。

  • 学校组织学生秋游时,带队老师因管理枪支不善造成学生损害,老师和学校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2-28 点击:826次

    学校组织学生秋游时,带队老师因管理枪支不善造成学生损害,老师和学校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组织学生秋游,带队老师私自携带枪支,途中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玩枪走火射中其他学生,十 多年后该学生因取弹而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老师的“带枪”行为与职务无关,是个人行为,对 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不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但学校也应承担未尽教育、管理义务范围 内的相应赔偿责任。

  •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12-02-28 点击:779次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寄宿制学校对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在校期间与本校教师进行对抗性体育运动时受到损害之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
    日期:2012-02-28 点击:431次

    在校期间与本校教师进行对抗性体育运动时受到损害之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 学校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与职责。但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其法定监护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包括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照顾、保护、教育、管理职责,而且这种监护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潘某只是作为一方球员与张临寒踢球,属课间自由活动,并非履行职务行为,科大附小在管理上并无不当,故科大附小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

  • 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之校园学生伤害人身损害赔偿案
    日期:2012-02-28 点击:581次

    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之校园学生伤害人身损害赔偿案 对民事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应当只限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而应以相当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的联系。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对未成年人同意刺字的行为性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免责事由
    日期:2012-02-26 点击:414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对未成年人同意刺字的行为性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免责事由 目前,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是监护关系,学生在校期间,父母等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义务,学校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委托监护关系,学生在学校注册就意味着学生的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成立了委托监护的合同关系,学校应当承担委托监护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均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军训时学生猝死,学校和教官责任如何划分
    日期:2012-02-12 点击:718次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军训时学生猝死,学校和教官责任如何划分 应按照学校或军训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保护等责任的情形,确定相应的侵权人。学校如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小美遭受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教官罚小美下蹲50次,如果鉴定结果为此事导致小美死亡,则作为第三人的教官应负主要责任,学校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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