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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专栏简介

北京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关于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的分析探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的责任,校园伤害案看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民事责任探析,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办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学校过错的认定,在校学生实习或兼职人身伤害赔偿适用法律探讨,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讼律师代理等。

  •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过错责任原则适用
    日期:2012-04-23 点击:890次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过错责任原则适用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需要注意:损害对象要求。适用对象是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间、地点要求。损害行为发生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即在这些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时间和地点。损害必须是由在这些单位学习、生活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

  • 幼儿园老师擅离职守致使幼儿受伤,幼儿园应负侵权责任
    日期:2012-04-23 点击:1488次

    幼儿园老师擅离职守致使幼儿受伤,幼儿园应负侵权责任 幼儿园幼儿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聘用的老师在课间休息时离开学校,导致对幼儿看护不周,使其受到伤害。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幼儿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老师擅离职守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幼儿受伤,负有责任。幼儿园在向幼儿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该教师行使追偿权。

  •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之过错推定责任适用
    日期:2012-04-23 点击:1485次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之过错推定责任适用 损害必须是由在这些单位学习、生活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造成的。因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是由教育机构之外的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应当适用第四十条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是由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侵权责任。

  •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解析教育机构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12-04-23 点击:296次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解析教育机构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什么条件下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未作出具体规定。为应对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纠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幼儿园的教学管理工作,侵权责任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 哪些情况属于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
    日期:2012-04-23 点击:418次

    哪些情况属于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 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进行实验教学或者劳动时发生的人身损害。

  •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侵权主体之教育机构法律界定
    日期:2012-04-23 点击:366次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侵权主体之教育机构法律界定 幼儿园,通常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电化教育机构等。近年来,在教育机构就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教育机构对此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为此侵权责任法专门将教育机构作为一类特殊的责任主体列出,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对其承担的相应侵权责任予以明确。

  • 学校老师体罚学生时造成学生人身伤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4-22 点击:742次

    学校老师体罚学生时造成学生人身伤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经常有学生在校期间不听话而受到老师体罚,进而导致人身权益受到伤害。如果法院在审理期间能够确认老师确实对学生实施了体罚行为,且体罚行为与学生的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则考虑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发生在上课期间,该行为应定性为基于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的职务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应该承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老师的责任由学校赔偿后向其追偿。

  •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日期:2012-04-16 点击:497次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丧葬补助费是指学生因伤害事故死亡,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由于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学生的居住地一般是同一的,因此丧葬费的计算就应以受害学生居住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主要是损害受害学生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则应综合侵权人的过错、行为方式、后果、侵权人的经济承担能力、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个方面的因素来综合确定。

  •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残疾用具费与残疾赔偿金
    日期:2012-04-16 点击:493次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残疾用具费与残疾赔偿金 学生一旦被造成残疾,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就有必要配置诸如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而这些辅助器具都需要支付相当的费用,这项费用的支出与伤害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受到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主要以“普通适用”为标准,特殊需要可以特别确定。受害学生造成残疾的,其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来进行计算,期限为20年,并根据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住宿费、交通费
    日期:2012-04-16 点击:427次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住宿费、交通费 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进行计算,并且应以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为限。在实践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因住宿而支出的费用,交通费的计算虽然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但一般说来也有相关的标准范围。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抬搬费等,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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