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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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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合同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日期:2012-02-20 点击:183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按照其订立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简便、迅速、易行的特点,是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费者在市场购物时与商店营业员之间产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就是典型的口头合同。

  • 北京合同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基本内容
    日期:2012-02-20 点击:170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基本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

  •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日期:2012-02-20 点击:743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根据本法总则第六章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在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包括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

  •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日期:2012-02-20 点击:995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承揽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合同。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人称共同承揽人。共同承揽可以由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共同订立承揽合同,也可以根据承揽人的约定由其中一个承揽人代表所有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根据共同承揽的性质,本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日期:2012-02-20 点击:224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承揽人有保密的义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体现在,承揽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定作人商业秘密的,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如果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对承揽工作保密的,承揽人应当在进行承揽工作中保守秘密;在工作完成后,应当将涉密的图纸、技术资料等一并返还定作人,未经定作人的许可,承揽人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本条的规定主要侧重于在承揽合同成立后,承揽人在工作中以及工作完成后的保密义务。

  • 关于承揽人对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2-20 点击:237次

    关于承揽人对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责任的规定 承揽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提供。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

  • 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人享有留置权
    日期:2012-02-20 点击:394次

    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人享有留置权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如果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承揽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也应当偿还。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 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日期:2012-02-19 点击:355次

    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报酬是指定作人获得承揽人技术、劳务所应当付出的代价。报酬一般指金钱。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的义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质量、数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者相应减少报酬。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合同约定的币种、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 北京合同律师谈关于承揽人因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所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2-19 点击:314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关于承揽人因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所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遵守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应当保证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在质量上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揽人应当对工作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 北京合同律师谈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主要义务
    日期:2012-02-19 点击:27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主要义务 如果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并约定了提供材料的时间、材料的数量和质量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准备材料。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由哪一方提供材料的,但根据合同条款或者通过补充协议、交易习惯等方式确定应当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合同中如果约定了材料提供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准备材料时,还应当备齐有关的资料,如发票、质量说明书等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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