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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居间合同有什么特别规定 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服务,从而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法律对仓储合同有什么特殊规定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否则,造成仓储物扩大损失的,应赔偿扩大部分的损失。如发现保管物的变质、损坏有可能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作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必要处置,但事后应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保管合同当事人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寄存人应当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但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或依交易习惯确定,如还不能确定的,则保管是无偿的。
对于买卖合同当事人须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买受人的权利义务。买受人的权利有:(1)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2)第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时,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价款或中止支付价款,除非出卖人提供担保。(3)标的物质量不合乎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社会应当具有的道德准则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涉及面比较广,如暴力行为、有赌博性质的行为、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损害普通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等等。
合同是一种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能签订合同的,只能是处于平等地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合同的内容只限于除婚姻、收养、监护之外的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里所谓的“设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原来并没有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通过协商建立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与承包方达成了关于一项工程建设的协议。
如何理解与认识独立保证的相关问题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这是《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确立的基本法理、规定、原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担保模式,并非在物权担保中无效,到了债权担保中就有效,而是应当认定一概无效。
独立担保包含哪些内容,实践中如何掌握 只有在两种情形下适用独立担保:一种是在对外贸易领域,例如为开出信用证的担保,只要风险发生,担保人无条件承担责任。第二种是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对中国的无息、低息长期贷款,以中国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的信用提供担保,不允许撤销与变更。
担保书不约定具体时间期限,只约定借款还清为止的期限效力如何 担保合同应当约定期间,以便于债权人主张权利,亦便于纠纷发生时,仲裁、司法机关可以准确加以认定。如果只是约定借款还清为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该约定不明确,并认定从借款到期日开始给予计算二年诉讼时效的期限,即债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之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此点实际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相吻合的。
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当履约成本超过所获利益时,能否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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