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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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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2-06-29 点击:257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日期:2012-06-29 点击:200次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06-29 点击:248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2-06-29 点击:214次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 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日期:2012-05-23 点击:260次

    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可以企业为被告;原承包人或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租金的,按承包或租赁合同约定,承包人、承租人对其承包或租赁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列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 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中所遇的风险解析
    日期:2012-05-15 点击:345次

    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中所遇的风险解析 对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违章违纪等失职行为所承担的风险。近年来,屡见保安与业主发生冲突,甚至保安殴打业主的恶劣事件,这类事件,虽然直接责任人是相关工作人员,但是往往后果承担上,物业管理企业招致了极大的风险。因为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说,由员工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侵权责任,是由企业来承担其法律后果的。

  •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过程中所遇的风险分析
    日期:2012-05-15 点击:449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过程中所遇的风险分析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但是在实践中,我们的物业管理企业往往对此不够重视,有些企业认为物业在工程竣工时,已经经过了建设单位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有相关的合验收合格的证件,查验也只是一种形式而已。这对于结束了前期物业管理,以应聘者的身份进入物业的新物业管理企业来说,是特别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开发商或者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往往有一些关于建筑质量或者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遗留问题,需要在承接时得以明确责任,及时予以解决。

  • 物业管理纠纷之前期物业中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2-05-15 点击:390次

    物业管理纠纷之前期物业中存在的问题 业主只有要么购买房屋并接受前期物业合同,要么不买房屋的自由。因此,在建设单位的主导下,前期物业合同很容易成为无期限合同。所以,必须对限制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合同签订中的主导地位,防止前期物业变成永久物业。 容易造成前期物业合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表面上看,前期物业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自愿选择的结果。

  •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08 点击:257次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法律解析 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
    日期:2012-04-20 点击:860次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 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是指承揽人依据承揽合同在执行承揽事务过程中,因执行定作人的有过失内容的定作或指示而不法侵害第三人的权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由定作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定作人的侵权责任中,实际加害人与责任人是分离的,但这种分离并不意味着责任人可以对任何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必须是相互之间处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才有承担责任的必要,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就是承揽合同关系。在实践中,有时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不十分明朗,很容易导致责任的认定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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