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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当事人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日期:2013-01-11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25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寄存人应当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但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或依交易习惯确定,如还不能确定的,则保管是无偿的。当事人需注意的事项有:

1.寄存人的义务。(1)寄存人有如实告知保管物情况的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依其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造成保管人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并且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另外,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否则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2)支付保管费用。当保管合同为有偿时,寄存人负有向保管人按约定支付费用义务,否则保管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保管物。(3)领取保管物的义务。保管合同期满后,寄存人应当按期取回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寄存物,寄存人应当领取。

2.保管人的义务。(1)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这是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保管人必须亲自保管寄存物,不得将保管物擅自交由第三人保管。保管人除非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和方法。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2)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保管凭证是寄存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提取保管物的凭证,否则寄存人无法行使权利。(3)禁止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保管物,否则即使未给保管物造成损失,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应向寄存人支付相当的报酬。(4)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在尽保管义务时,如出现第三人向保管物主张权利或申请扣押的,以及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导致保管物变质、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寄存人。否则,除因不可抗力或情况紧急而无法通知并无法避免损失的以外,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保管人应当及时返还寄存人保管物或者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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