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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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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日期:2012-07-28 点击:1462次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首先应当依据本法《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还款期限一事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按照以上规定依然不能确定的,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 关于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994次

    一些国家的法律对此问题有所规定。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608条规定,消费借贷约定有利息者,除另有约定外,利息应在每年终了时支付,如消费借贷在一年终了前返还者,应在返还时支付利息。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当依据本法《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支付利息的期限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则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 关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699次

    关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规定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一样,都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标的。即水、气、热力,既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能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合同都是供应人向使用人供应水、气或者热力,使用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都是一种买卖关系。因此,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在本质上都属于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

  •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日期:2012-06-29 点击:313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修订)
    日期:2012-06-29 点击:250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修订)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 关于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2-06-29 点击:362次

    关于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一、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其中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业绩提出了要求。但由于新设立的企业尚未从事物业管理业务,没有物业管理业绩,不能满足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办法》规定,新设立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暂定期内,如果企业未能承接到物业管理项目,则其资质失效;如果企业承接了物业管理项目,则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核定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

  •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06-29 点击:380次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通过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2-06-29 点击:283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日期:2012-06-29 点击:231次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06-29 点击:267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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