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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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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了他人的车未变更车辆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能理赔吗
    日期:2012-02-25 点击:669次

    买了他人的车未变更车辆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能理赔吗 保险公司依法可以不赔付保险金。本案中段某虽然依法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书,它不随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也就是说,段某不是保险合同的签署人,在他的主体资格没有经过有关程序依法确认的情况下,段某不能直接享受合同利益。车辆转让时要使关于车辆的保险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须按《保险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对保单签署后,原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车辆所有权发生转侈时起就告终止

  • 用公车办私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日期:2012-02-25 点击:413次

    用公车办私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本案中,田某虽然属于公车私用,但田某作为该国家机关的在职司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人的解释。因此,对于格式条款应当理解为针对的是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以外的其他人。所以,田某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在其驾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 投保人畏罪自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进行赔偿
    日期:2012-02-25 点击:524次

    投保人畏罪自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进行赔偿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可见,法律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而是赋予了保险人充分的选择权。保险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这一规定体现了保险法防止被保险人以自杀的方式获取保险金的情况发生。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畏罪身亡,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人对保管物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2-21 点击:192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人对保管物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规定 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即保管合同只是转移物的占有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即维持保管物的现状并予以返还。因此保管人为返还保管物并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这是保管人应负的主要义务之一。

  •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人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2-21 点击:19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人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的规定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也可以不给付保管凭证,但也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关于保管凭证与保管合同的关系,有的学者主张,在有保管凭证的保管中,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后,保管合同始为成立。

  •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合同的性质及成立的规定
    日期:2012-02-21 点击:23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合同的性质及成立的规定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关于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在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大陆法系国家多将保管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

  •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合同对保管费约定不明时保管费处理
    日期:2012-02-21 点击:341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合同对保管费约定不明时保管费处理 寄存人和保管人可以约定保管是有偿的,也可以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如果约定保管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地点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寄存人和保管人没有就是否支付报酬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日期:2012-02-21 点击:292次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 北京合同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承包和分包的规定
    日期:2012-02-20 点击:229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承包和分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根据承包人承包的工作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承包和分包两大类。直接承包是指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承包给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单项工程承包两种方式。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 北京合同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招标投标的要求
    日期:2012-02-20 点击:199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建筑工程工程招标投标的要求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买卖或者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时通常采用的竞争交易方式。所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作为招标方采用适当的方式,发布拟建工程的有关信息,如工程的内容和主要的技术条件,对承包人的资质要求等,但不标明工程的造价,通过这些行为表明发包人将选择符合条件的承包人与之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承包该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提出自己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方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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