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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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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团司机违章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日期:2012-03-25 点击:335次

    旅行团司机违章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本案中的受害人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从违约的构成来看,只要合同一方违反了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并且不具有不可抗力等责任免除的情形即构成了违约。即使该违约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旅行社也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选择侵权之诉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选择违约之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在旅馆住宿丢失钱财,如何索赔
    日期:2012-03-25 点击:532次

    在旅馆住宿丢失钱财,如何索赔 梅先生可以向宾馆索赔。游客按规定向宾馆支付了房费,双方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游客据此享有人身财产受安全保障的权利。游客在宾馆这一特定场所被盗,是与宾馆本身防盗措施不力、管理不善有关,宾馆方面是有过错的,其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了违约。所以,有义务赔偿梅先生的财务损失,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或者由法院确定。

  • 因不可抗力缩短旅游行程,违约金如何计算
    日期:2012-03-25 点击:767次

    因不可抗力缩短旅游行程,违约金如何计算 在现实操作中,精明的企业经营者在面对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业务失误造成的可预见的损失,会采取灵活的应对方法。就本案中的情况而言,旅行社可以以同等价位推荐新的旅行线路给参加者,供其选择,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那么对双方都有好处。无法及时协调,也可以让消费者看到自己企业的积极态度,不至于影响行业声誉。而对于消费者自身而言,面对合同履行方的非过失性损害,应当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 遗漏景点,游客如何向旅行社索赔
    日期:2012-03-25 点击:360次

    遗漏景点,游客如何向旅行社索赔 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赔偿全部旅游费用。但是作为服务行业,出现问题就相互推卸责任势必影响企业声誉。从这个角度出发,此旅行社应该进行停业整顿。

  • 未规定终期的合同什么时间可以终止
    日期:2012-03-13 点击:454次

    未规定终期的合同什么时间可以终止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50年,这是一个法定的期限。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短于该期限,承包方可以要求延长该期限至法定期限。发包方以没有约定期限为由要求收回土地的,不予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重新调整该50亩荒地的承包,终止与老张签订的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失火全部毁损损害赔偿案之运输公司责任
    日期:2012-03-02 点击:1276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失火全部毁损损害赔偿案之运输公司责任 郭可运与张瑞兰双方口头达成的货物运输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货物的毁损,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承运人郭可运又不能证明其免责事由的存在,他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应由托运人张瑞兰自负;菏泽交通集团第十三汽车运输公司应在其收取郭可运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 火车站在未收到托运货物的情况下向收货人出具旨在表明其已接收货物且装车完毕的手续,致使收货人将货款汇出
    日期:2012-02-29 点击:694次

    火车站在未收到托运货物的情况下向收货人出具旨在表明其已接收货物且装车完毕的手续,致使收货人将货款汇出而被骗,火车站是否构成侵权 火车始发站尚未收到运输的货物,即向收货人(购货人)出具了旨在表明已经接收了货物且装车完毕的一整套手续,违反了《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收货人收到此手续后,以为供货人已经提供了货物,遂将巨额货款汇出而被骗,火车始发站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收货人的货款损失。

  • 出险时未缴保费,保险合同成立吗,保险公司理赔吗
    日期:2012-02-25 点击:601次

    出险时未缴保费,保险合同成立吗,保险公司理赔吗 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歌舞厅与保险公司代理人乔某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填写了投保单,保险公司以歌舞厅未交纳保费为由否定合同成立是不正确的。保险公司既然指责歌舞厅未尽缴费义务,自然表明其已首肯了保险合同的成立。

  • 因保险代理人失职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日期:2012-02-25 点击:1146次

    因保险代理人失职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熊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后,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熊某的责任。

  •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
    日期:2012-02-25 点击:2685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中,袁某的女儿签字均为投保人袁某代写,不符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的条件,故该保险合同无效。此外,袁某为其女投保,未将被保险人袁某精神不正常且下落不明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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