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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客携带违禁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规定 在旅客运输中,旅客在登上运输工具之前,承运人一般都要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旅客把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带上运输工具。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还是有旅客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把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带上了运输工具,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的规定 在运输实践当中的一般做法是承运人要求旅客办理托运的手续,如果旅客拒不办理托运手续,一定要随身携带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应当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的规定 对于本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规定只适用于由于旅客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载明的时间乘坐的情形。如果旅客不能按照客票的时间乘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造成的,则根据本节《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此时对于旅客要求退票的,承运人应当全额退还票款。
关于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租赁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不约定期限,这就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与约定有期限的租赁合同相比,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在履行时有一定困难,容易酿成纠纷。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首先依照本法《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即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期限进行再磋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合同即按照补充协议的期限履行。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的请求权的规定 不可抗力的条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如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由于发生洪水,大水冲进房屋,使屋内的墙皮脱落,这种损坏是承租人难以克服的。按照本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免责的事由,因此,在出现不可抗力时,租赁物毁损、灭失了,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关于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对自然人借款利率做限制性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贷款人高利放贷的行为。高利放贷不仅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不少国家的法律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608条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借方应当偿付利息给贷方。如果约定的是高利贷,则约定无效且无需支付利息。
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和生效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做为主体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贷款时生效。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合同一般标的数额较大、订立合同的手续复杂、严格,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目前我国在商业银行借款中,展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短期借款的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中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长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金融机构借款时,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确定展期后的合同期限。
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问题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对是否收取逾期利息或者逾期利率为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对逾期利率的确定。如果金融机构借款时,没有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的,那么,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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